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AMC)经营行为,强化风险管理,要求地方AMC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该办法明确地方AMC业务范围、业务比例、经营区域及可收购资产范围等事项,推动地方AMC聚焦主责主业、有效服务地方,同时明确地方AMC不得从事约定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诺或者要求转让方承担回购义务、帮助金融机构等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以及为融资平台提供融资通道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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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风险管理方面,办法明确集中度风险监管要求,规定地方AMC对单一客户和同一集团客户的股权、债权等投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0%、15%。同时明确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规定地方AMC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优质流动资产应当不低於未来30日内的净资金流出,以及明确关联交易监管要求,规定地方AMC对全部关联方的债权余额不得超过自身上季末净资产的50%等。(t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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