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报道,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原党组书记、董事长王宜林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宜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0万元人民币;对王宜林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於1996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宜林利用担任官职,为有关个人在职务调整、项目承揽及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逾3,501万元人民币。(t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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