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主要修订了准入标准、业务分类监管、公司治理监管等五方面的内容。
其一是提高准入标准。《办法》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促进其更好发挥专业与风控作用;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其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办法》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适当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股东流动性支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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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办法》全面贯彻近年来出台的关於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特点,明确了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其四是强化风险管理。其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於30%提高至不低於50%,有利於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同时有利於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於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wl/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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