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港通讯> 金管局发出通告,厘清「理财通」内地银行可安排电话会议,由香港银行参与介绍香港产品及销售安排。
通告指出,在「理财通业务试点南向通」下,应南向通客户要求,内地伙伴银行在符合内地相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协助该南向通客户安排在其内地的营业网点,与香港银行就南向通服务建立三方对话(线上、电话或视像会议),而香港银行代表可在该三方对话中,向该南向通客户介绍南向通合资格理财产品。
南向通投资者在投资专户的交易受香港法例法规和监管制度下的保障。香港银行若作出建议或招揽行为,应遵守适用的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香港银行亦应遵守其他相关监管要求。香港银行应与内地伙伴银行在合作协议中就有关合作内容明确各方责任及义务。内地伙伴银行不应有任何表示,示意该内地伙伴银行为香港银行在内地的代理或代表。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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