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及财政部联合发布《关於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明确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依据办园成本及区域市场供需等因素自主确定,并於开学前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通知要求,各地教育、发展改革及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必要时可开展成本调查,引导合理收费,遏制过高收费。同时,要求各地不断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做好收费政策与免费政策的衔接,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
通知明确,禁止幼儿园引入第三方机构直接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并要求各地指导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区分不同班型完整记录收费项目的成本与收入,配合成本调查或监审。
通知强调,保教费及保育费可按月及季度或学期收取,但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园须与家长签订协议,列明收费标准、方式及退费办法。严禁以幼小衔接班、兴趣班、课后培训及亲子特色班等名义加收费用,禁止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用,禁止通过家委会代收任何费用等。(t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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