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布《关於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自4月7日起施行。该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适用主体和券种范围。规定买入卖出时均具备大股东、董监高身份和买入时不具备但卖出时具备的,需遵守短线交易制度。规定「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存托凭证、可交债及可转债等,细化明确监管要求。
该规定明确持股和交易时点的认定计算标准。规定买卖时点为证券过户登记日,大股东持股比例按同一上市及挂牌公司在境内外已发行股份合并计算,境外投资者不同渠道持有的证券数量合并计算等,与有关规定做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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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授权并结合监管实践,该规定还明确优先股转股,ETF认购与申赎,股权激励有关授予、登记及行权,司法强制执行,做市交易,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等13种豁免情形,支持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同时规定相关情形如涉及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不予豁免。
对由专业机构管理、按照产品或组合单独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形,按产品或组合的一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以便利交易,促进对外开放和中长期资金入市;同时,明确如果产品或组合无法实现独立规范运作或者存在利益冲突及违法违规等情形,将不予单独计算。(t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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