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近日印发《关於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该通知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按照通知,用作社会类保租房的存量公寓类居住房屋应当是已建成使用、房屋用途为商务公寓、公寓等用途的房屋,并满足认定办法关於产权明晰居住存量房屋项目的条件,包括:房源原则上须具有权属证明文件;营运管理单位作为申请人的,申请认定时房源收储合同或者委托营运合同剩余期限不少於三年;房源规模不少於10套;以及已按规定经过房屋结构、消防及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房屋安全使用。此外,公寓类居住房屋纳保享有水电气价格优惠、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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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通知显示,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类保租房的,主要面向有租住需求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等新市民群体,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t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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