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港通讯> 谭木匠(00837)就公司与苏州建兴置业(发展商)之间关於一处位於江苏省句容市物业之诉讼最新情况表示,对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最终裁决,谭木匠表示尊重,但坚决认为该裁决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未能充分保障守约方的合法权利。公司董事会经审慎评估并谘询中国法律顾问意见後,特此阐明其核心立场:
1)公司是合同的完全守约方:谭木匠依据发展商当时取得的合法预售许可,签订合同并全额支付对价,已完全履行自身全部合同义务。发展商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是违约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违约方不应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2)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权力在本案中不应适用:谭木匠认为,鉴於公司已付清全款并长期合法占有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赋予管理人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选择履行权,在本案具体情形下并不适用。管理人无权单方面解除一份守约方已履行完毕主要义务的合同。
3)对裁决理由持有异议:谭木匠对於终审裁定中关於物业属於破产财产、公司不符合消费者特殊保护规则、以及占有状态合法性等认定,持有不同法律意见,认为这未能全面考量本案交易背景、合同履行实质情况及公平原则。
谭木匠行政总裁罗洪平表示,自2013年同发展商签订合约以来到2020年发展商破产,公司就此有两次追讨,在2014年六七月份就发现公司经营有问题,同时也和发展商2025年12月在法院上做过仲裁。
他还表示,发展商有说假话这一问题。第一,发展商管理人称物业没有完工,但是谭木匠可以提供一系列证据证明已经竣工验收;第二,管理人称无法涤除抵押权,也就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实际上这个在句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能够查到,谭木匠也提交这些证据给省高院;客观事实是,管理人在发展商破产前他经形成一套验收资料,在申请破产一审法院判决过後,他到句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去进行初始登记和涤除抵押;第三,管理人称不把谭木匠公司所购的房产拿出拍卖,就没有办法推进破产工作。但事实是管理人5月30日提供的管理人发布的管理人履职报告,除谭木匠公司争议的房产没有处置外,其他的全部拍卖完毕,并开始办理产权手续。
该物业为谭木匠於2013年12月与发展商签订合法《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购得,公司已依约全额支付购房款共计3355.632万元人民币,并自此实际占有、使用该物业至今,一直作为公司的管理中心。然而,由於发展商未能履行解除物业抵押、结清相关税费等合同义务,导致公司一直未能获得该物业的产权登记。发展商後续陷入财务困境,於2020年6月进入破产清算程式。
2021年2月,发展商的破产管理人单方面试图终止原买卖合同,并要求谭木匠返还物业,继而提起诉讼。尽管公司在一审及二审程式中均积极抗辩,但法院均判决支援管理人诉请。近日,谭木匠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其驳回了公司的再审申请。该裁定标志著本案在中国普通司法上诉程式上的终结。 (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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