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住房租賃條例》,自9月15日起施行。國家司法部及住建部負責人就該條例有關問題回應表示,規定用於出租的住房應當符合建築及消防等相關規定和強制性標準,廚房、衛生間、陽台、過道、地下儲藏室及車庫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單獨出租用於居住;租賃住房單間租住人數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積應當符合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同時,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使用實名簽訂住房租賃合同,住房租賃合同應當向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負責人又指,住房租賃條例特別是針對承租人合法權益保護不到位問題,規定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約定押金的數額、返還時間以及扣減押金的情形等事項,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扣減押金;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賃合同應當通知承租人並為承租人騰退租賃住房留出合理時間,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合同或者騰退住房。(t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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