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保險公司前職員,控告他向一名經紀公司董事索賄,為對方客戶逾600架新的士購買汽車保險,涉及保費逾2,400萬元。被告今日(7月1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四個月。
裁判官林子康判刑時稱,被告利用職位主動索賄,犯罪行為性質嚴重,雖然最終沒有成功收取賄款,社會絕不容忍貪污賄賂,法庭必須判處被告監禁式刑罰。
被告黃嘉榮,39歲,案發期間是中銀集團保險的經紀代理拓展部團隊主管。他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
案情透露,2022年中,萬和保險一個客戶計劃為逾600架新的士購買汽車保險,被告向該名萬和保險董事表示,會協助萬和保險在該項投保協議取得中銀集團保險批准,並多次向對方索賄,索賄金額為投保協議的年度保費總額的1%至3%。
該名萬和保險董事拒絕同流合污,沒有答應被告的索賄要求。若有關貪污勾當如被告計劃進行,相關投保協議的年度保費共逾2400萬元,涉案賄款可達逾24萬元。(h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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