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地方AMC)經營行為,強化風險管理,要求地方AMC應當結合自身業務特點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該辦法明確地方AMC業務範圍、業務比例、經營區域及可收購資產範圍等事項,推動地方AMC聚焦主責主業、有效服務地方,同時明確地方AMC不得從事約定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諾或者要求轉讓方承擔回購義務、幫助金融機構等虛假出表掩蓋不良資產,以及為融資平台提供融資通道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等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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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風險管理方面,辦法明確集中度風險監管要求,規定地方AMC對單一客戶和同一集團客戶的股權、債權等投融資餘額不得超過自身淨資產的10%、15%。同時明確流動性風險監管要求,規定地方AMC持有的符合有關規定的優質流動資產應當不低於未來30日內的淨資金流出,以及明確關聯交易監管要求,規定地方AMC對全部關聯方的債權餘額不得超過自身上季末淨資產的50%等。(t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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