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發布《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辦法》提出,商業銀行應當對市場風險實施限額管理,制定涵蓋包括臨時額度調整的各類和各級限額的管理制度,明確內部審批程序和流程,根據業務性質、規模、複雜程度和風險承受能力,設定、定期審查和更新限額,確保不同市場風險限額的邏輯一致性。
該辦法並提出,商業銀行應避免其薪酬制度和激勵機制與市場風險管理目標產生利益衝突。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避免薪酬制度具有鼓勵過度冒險經營的負面效應,防止績效考核過於注重短期經營收益表現,而不考慮長期經營風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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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及該辦法對於市場風險定義調整的主要考慮,當局負責人指出,銀行賬簿利率風險產生原因、表現形式、管理與計量方式均與交易賬簿市場風險存在較大不同。從銀行實踐來看,交易賬簿市場風險與銀行賬簿利率風險通常由不同部門或團隊,通過不同的政策程序、計量方法和管理工具進行管理。(t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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