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發表月度期刊,提及關於外賣平台服務的投訴屢有發生,除了常見的遲送、漏送、送錯食物、食物翻瀉等問題,亦有涉及不同範疇的投訴。該會列出3個投訴個案,包括(1)系統送遞時間紀錄不實影響送餐延誤補償;(2)落單後1分鐘內取消訂單仍不獲退款;以及(3)選擇外賣自取但根據所示地址卻未能找到相關餐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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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一事主呂小姐透過A外賣平台點餐,平台顯示餐點預計送達時間為20至30分鐘後。45分鐘過後,她仍未收到食物,然而平台上卻顯示訂單已完成送遞,於是她聯絡送遞員了解情況,送遞員提供了一張並非呂小姐所居住的大廈照片作為送遞證明。約5分鐘後,A平台的客戶服務員主動來電,表示不知為何食物仍在餐廳內,會安排另一位外賣員送遞。對話結束後,呂小姐發現訂單狀態被更新為「已完成」。呂小姐再次聯絡A平台,確認食物在送遞中,最終呂小姐收到食物時已超過預計送達時間一小時。根據A平台的延誤補償條款,她理應可自動獲得120元優惠券,卻發現系統未有發放此券。
呂小姐再次聯絡客服員,被告知根據系統紀錄顯示,訂單送達時間未超出預計時間15分鐘,因此未符合延誤補償條件。呂小姐提供當日與客服員的對話及來電紀錄等證據,以證明系統顯示的送遞時間不正確,惟平台表示無法調查當日情況,堅持做法根據系統紀錄。經再三溝通後,平台提出補償25元優惠券,呂小姐拒絕接受,並因為對平台失去信心而要求立即終止付費會員合約,但被平台拒絕,呂小姐遂聯絡該會尋求協助。
在消委會介入後,A平台重新檢視此訂單,並同意按延誤補償機制提供一張120元的優惠券。呂小姐回覆本會確認收到優惠券,並感謝該會協助迅速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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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二事主楊先生透過B外賣平台向某餐廳點餐後,因誤點食品,在下單後1分鐘立即向平台申請取消訂單。然而,在成功取消訂單3分鐘後,平台卻以餐廳「已出餐」為由拒絕退款,亦不會安排派送已取消訂單的食物。楊先生見狀即致電餐廳,並於申請取消訂單的7分鐘後聯絡上餐廳要求取消出餐,餐廳當時不置可否,僅建議楊先生聯絡B平台。
楊先生遂向B平台投訴,但平台僅表示餐廳已完成製作訂單中的食物,因而無法退款。楊先生認為餐廳聲稱3分鐘內出餐顯然不合常理,應提供出餐證明。由於與B平台協商不果,楊先生因而向該會作出投訴,希望獲得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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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向B平台反映情況後,B平台表示已與餐廳聯絡作出跟進。由於餐廳表示已接單並開始備餐,食材已消耗,因此拒絕退款。另外,B平台表示出餐證明的相關資料為餐廳內部商業資訊,故未能披露,並申明提交訂單前消費者應確認訂單內容正確無誤。最終B平台引用其平台上的條款,在餐廳接單前,消費者才有權獲得退款作為理由,拒絕退款。由於個案未能達成共識,該會建議楊先生考慮諮詢法律意見以決定是否進一步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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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三事主溫小姐透過C外賣平台向D餐廳點餐,並選擇了「外賣自取」。當她到達平台提供的D餐廳地址後,發現並非該餐廳。她嘗試致電D餐廳但號碼無效,亦向餐廳地址所在的商場查詢,且獲告知沒有該餐廳。溫小姐聯絡C平台客戶服務員告知其個案,平台後來僅表示無法成功聯絡D餐廳。溫小姐遂要求平台就未能領取食物而退款,卻遭平台以餐廳已接單為由拒絕,C平台只願意提供10元優惠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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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小姐不滿C平台的回覆,認為外賣平台有責任檢視進駐餐廳的經營狀況,不應允許未營業、已結業,甚至不存在的餐廳接受訂單。溫小姐遂向本會投訴C平台及D餐廳,要求兩者改善服務及退款。
消委會聯絡C平台及D餐廳以作調停。D餐廳解釋其不設門市,只作線上經營,餐廳已更正其聯絡電話號碼,並要求C外賣平台移除「自取」選項,以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而C外賣平台則回覆消委會表示已安排全額退款予溫小姐,個案得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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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稱,個案一的消費者因平台送遞紀錄有誤而沒有獲得延誤補償,即使消費者提供佐證證明系統記錄不正確,平台亦不予考慮。個案三中平台接獲消費者報告餐廳不存在且失聯的情況下,仍僅以餐廳已接單為由拒絕退款。兩個個案均反映平台對客戶的投訴和查詢缺乏彈性,平台應獨立審視每一宗個案,靈活地作出適切的跟進和處理。平台亦應做好對進駐餐廳的把關,以避免個案三的情況再次發生。
該會近年屢有接獲類似個案二的投訴,消費者反映於下單後極短時間內取消訂單,仍被平台以餐廳已接單為由拒絕退款,而訂單一經取消就無法恢復和安排送餐,使消費者「餐財兩失」,訂單取消及退款機制形同虛設。消費者能否獲得退款取決於餐廳是否「已接單」,但消費者卻無從得知。
參考各地外賣平台的退款政策,一般標明餐廳接單前消費者可無條件取消訂單,不少平台應用程式均可顯示餐廳是否已接單,本會建議業界可參考做法,改善系統的訂單狀況透明度,清晰界定及實時更新餐廳「接單」和「出餐」狀況,並訂明每階段取消訂單的責任誰屬,讓消費者能作知情決定。部分平台更設有餐廳接單後1分鐘內取消訂單仍可退款的政策,業界亦不妨考慮設立類似機制,提升彈性之餘亦可改善消費者體驗,有助建立口碑並吸引回頭客。(d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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