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公布,今日(23日)開始接受公司遷冊申請。《2025年公司(修訂)(第2號)條例》今日刊憲生效。由即日起,在香港以外地區成立的公司可向公司註冊處申請遷冊來港。機制可減省複雜昂貴的司法程序,讓經遷冊公司保留其在法律上的法人團體身分,令公司業務得以延續。同時,遷冊申請人須符合公司背景、誠信、對成員及債權人的保障和償付能力等規定。
可以申請遷冊來港的公司類型包括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公眾股份有限公司、有股本的私人無限公司,和有股本的公眾無限公司,或屬與上述四類公司類型相若的公司。
一般情況下,公司註冊處會在申請人遞交所有所需文件和資料的兩周內完成審批。申請人獲發遷冊證明書後,即成為經遷冊公司。一般而言,經遷冊公司自遷冊日起會被視為等同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經遷冊公司將有120天時間在其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完成撤銷註冊程序。
基於保險業和銀行業的規管考慮,非香港成立的獲授權保險人或認可機構、認可機構的控股公司或核准貨幣經紀,在向公司註冊處提出遷冊申請前,須先聯絡保監局或金管局,以接受事先評估。(jl/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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