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報道,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原黨組書記、董事長王宜林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宜林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300萬元人民幣;對王宜林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於1996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宜林利用擔任官職,為有關個人在職務調整、項目承攬及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逾3,501萬元人民幣。(ta/a)
相關內容《大行》滙豐研究降三桶油目標價 料次季石油行業盈利減少 首選中石油
AASTOCKS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