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港通訊>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提問時指,如果放寬保存強積金權益的要求,容許計劃成員借出賬戶的累算權益以滿足置業需要,會令強積金失去滾存增值的機會,令計劃成員用作退休儲備的強積金權益相應減少,削弱勞動人口的基本退休保障。
他指出,強積金屬於長線投資,並具有複息效應的特點,其設計原意是讓強積金權益在計劃成員的工作生涯中不斷滾存增值,達至積少成多的效果,因此應盡量保存至就業人士退休時才可提取使用。
他指,假如強積金制度要同時為醫療或置業開支作儲蓄,參考內地和新加坡的做法,相閞供款佔僱員薪酬的比率要高達30%以上,在目前本港總供款率只有10%的情況下,要提高供款率必須先取得社會廣泛共識。 (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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