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貨幣經紀公司管理辦法》答記者問。結合金融市場發展以及監管實踐,《辦法》對貨幣經紀公司業務範圍進行優化調整。
一是適度延展經紀業務範圍。允許貨幣經紀公司為金融機構之間貨幣、債券、外匯、黃金、衍生品等市場交易提供撮合服務。
二是明確衍生品經紀業務品類。基於功能定位和防範風險考慮,明確貨幣經紀公司撮合金融機構之間的衍生品交易不包括權益類、商品類衍生品。
三是規範數據提供服務。與現行相關規制銜接,明確貨幣經紀公司可以依法合規利用經紀業務過程中形成的市場行情數據,向客户提供數據服務。
新聞來源 (不包括新聞圖片): 格隆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