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雲南證監局對華泰證券雲南分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因其未能及時妥善處理投資者投訴和糾紛。雲南證監局稱,上述問題反映出該公司在客户服務、投訴處理等環節管理不到位,違反了《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4號)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4號)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雲南證監局決定對華泰證券雲南分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