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廣東證監局發佈關於對中信証券股份有限公司、凌鵬、浦瑞航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中信証券作為廣東泉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廣東國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持續督導機構,在持續督導履職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對二甲苯貿易業務客户和供應商之間的關聯關係核查不充分。二是對二甲苯貿易業務真實性核查不充分。三是對二甲苯業務單據審核中未關注到運輸合同與船艙計量報告對應的船運公司存在明顯差異。四是對二甲苯業務單據審核中未關注到銷售合同和租船合同約定的裝貨港存在明顯異常。中信証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70號)第二十八條第六項的規定,凌鵬、浦瑞航作為保薦代表人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新聞來源 (不包括新聞圖片): 格隆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