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發布關於對恒大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紀律處分的決定,深交所決定對恒大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給予三年不接受提交的債券發行上市申請文件或者掛牌轉讓申請文件的處分。
對恒大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兼實際控制人許家印、控股股東中國恒大集團時任董事局副主席兼總裁夏海鈞給予公開認定終身不適合擔任債券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處分;對控股股東中國恒大集團時任財務總監潘大榮、恒大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時任副總裁兼財務中心總經理潘翰翎給予公開認定十年不適合擔任債券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處分。
上述人員在認定期間內,除不得繼續擔任原債券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擔任其他債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同時,對恒大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兼實際控制人許家印、時任副總裁兼財務中心總經理潘翰翎、時任總裁柯鵬及甄立濤,時任總裁助理兼副總裁兼財務中心總經理錢程、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趙長龍,控股股東中國恒大集團時任董事局副主席兼總裁夏海鈞、時任財務總監潘大榮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t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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