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商務部、公安部、海關總署發通知,決定新增遼寧省、福建省、河南省、四川省、河北省(石家莊市)、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吉林省(琿春市)、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江蘇省(蘇州市)、浙江省(溫州市)、山東省(濰坊市)、貴州省(貴陽市)、雲南省(昆明市)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
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的地區要制定該地區企業准入標準,規範遴選程序,支持具有車源整合能力、海外營銷渠道及售後服務保障能力等綜合競爭力較強的企業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t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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