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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603078 江化微 - 江化微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摘要
江陰江化微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JIANGYIN JIANGHUA MICROELECTRONICS MATERIALS CO., LTD. (江蘇省江陰市周莊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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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603078 江化微 - 江化微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摘要
資料來源 : 上海交易所

江陰江化微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JIANGYIN JIANGHUA MICROELECTRONICS MATERIALS CO., LTD.

(江蘇省江陰市周莊鎮云顧路 581 號)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摘要

保薦機構(主承銷商)

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4011 號香港中旅大廈)

江陰江化微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摘要

發行人聲明

本招股說明書摘要的目的僅為向公眾提供有關本次發行的簡要情況,并不包括

招股說明書全文的各部分內容。招股說明書全文同時刊載于巨潮咨訊網

(http://www.cninfo.com.cn)。投資者在做出認購決定之前,應仔細閱讀招股說明書

全文,并以其作為投資決定的依據。

投資者若對本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問,應咨詢自己的股票經紀人、

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發行人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不存在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

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公司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保證招股說明書及其摘

要中財務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保薦人承諾:因本保薦機構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

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先行賠償投資者損失。

中國證監會、其他政府部門對本次發行所作的任何決定或意見,均不表明其對

發行人股票的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任何與之相反的聲

明均屬虛假不實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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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江化微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摘要

第 一 節 重 大 事 項 提 示

一、本次新股公開發行方案

公司分別于 2015 年 3 月 10 日,2016 年 2 月 15 日,2017 年 2 月 9 日,召開

2015 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2015 年年度股東大會,2016 年年度股東大會通

過《關于申請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議案》,根據該

議案,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總數不超過 1,500.00 萬股,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數量占

公司發行后股份總數的 25%。

本次新股公開發行不會導致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不會導致公司股權結

構發生重大變化,對公司治理結構及生產經營不存在重大影響。

二、減持股價和股份鎖定的承諾

本次發行前公司總股本為 4,500.00 萬股,本次擬公開發行不超過 1,500.00 萬

股,發行后公司總股本不超過 6,000.00 萬股,其中:

1、本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殷福華承諾: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個月內,

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購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及本人

的關聯自然人在公司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

過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 25%;離職后 6 個月內,不轉讓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離職 6 個月后的 12 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數量占本

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超過 50%。

江化微上市后 6 個月內如股票連續 20 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發行價,或

者上市后 6 個月期末收盤價低于發行價,本人所持江化微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

長 6 個月。

(2)鎖定期屆滿后,本人擬減持公司股份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證券

交易所規則要求進行減持,且不違背本人已作出承諾,減持方式包括二級市場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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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江化微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摘要

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證券交易所認可的合法方式。

鎖定期屆滿后兩年內,本人擬減持公司股份的,將在減持前三個交易日通過

公司公告減持意向,減持價格根據當時的二級市場價格確定,且不低于發行價,

并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證券交易所規則要求。

(3)本人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將在首次賣出的

十五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在任意連續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

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 1%。本人通過協議轉讓方式

減持股份并導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低于 5%的,本人將在減持后六個月內繼續遵

守上述承諾。本人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

于 5%,轉讓價格范圍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

(4)若本人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

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后未滿六個月的;

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等觸發法律、法

規、規范性文件或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不得減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

不得進行股份減持。

(5)本人減持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公司股份完畢后,繼續減持通過其他方

式獲得的公司股份的,應當遵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的要求。

本人不會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拒絕履行上述承諾。

2、本公司實際控制人殷福華之一致行動人季文慶、杰華投資承諾:

(1)本人/本公司持有的江化微股份自江化微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江化微回購本人/本公司持有的江化

微股份。

江化微上市后 6 個月內如股票連續 20 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發行價,或

者上市后 6 個月期末收盤價低于發行價,本人/本公司所持江化微股票的鎖定期

限自動延長 6 個月。

(2)鎖定期屆滿后,本人/本公司擬減持江化微股份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及證券交易所規則要求進行減持,且不違背本人/本公司已作出承諾,減持方

式包括二級市場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證券交易所認可的合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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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江化微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摘要

鎖定期屆滿后兩年內,本人/本公司擬減持江化微股份的,減持價格根據當

時的二級市場價格確定,且不低于發行價,并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證券交易所

規則要求。

本人/本公司擬減持所持江化微股份時,將在減持前三個交易日通過江化微

公告減持意向,本人/本公司持有的江化微股份低于 5%時除外。

(3)本人/本公司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將在首次

賣出的十五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在任意連續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

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江化微股份總數的 1%。本人/本公司通

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并導致本人/本公司所持江化微股份低于 5%的,本人將

在減持后六個月內繼續遵守上述承諾。本人/本公司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

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于 5%,轉讓價格范圍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

定執行。

(4)若本人/本公司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

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后未滿六個

月的;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等觸發法

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或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不得減持股份的情形的,

本人不得進行股份減持。

(5)本人/本公司減持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江化微股份完畢后,繼續減持通

過其他方式獲得的江化微股份的,應當遵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

的若干規定》的要求。

3、擔任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唐艷、姚瑋承諾:

(1)本人持有的江化微股份自江化微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個月內,

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江化微回購本人持有的江化微股份。在本人擔

任江化微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人持有江化

微股份總數的 25%;離職后 6 個月內,不轉讓本人所持有的江化微股份;離職 6

個月后的 12 個月內轉讓江化微股票數量占本人所持有江化微股票總數的比例不

超過 50%。

江化微上市后 6 個月內如股票連續 20 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發行價,或

者上市后 6 個月期末收盤價低于發行價,本人所持江化微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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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江化微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摘要

長 6 個月。

(2)鎖定期屆滿后,本人擬減持江化微股份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證

券交易所規則要求進行減持,且不違背本人已作出承諾,減持方式包括二級市場

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證券交易所認可的合法方式。

鎖定期屆滿后兩年內,本人擬減持江化微股份的,將在減持前三個交易日通

過江化微公告減持意向,減持價格根據當時的二級市場價格確定,且不低于發行

價,并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證券交易所規則要求。

(3)若本人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

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后未滿六個月的;

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等觸發法律、法

規、規范性文件或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不得減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

不得進行股份減持。

(4)本人減持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江化微股份完畢后,繼續減持通過其他

方式獲得的江化微股份的,應當遵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

規定》的要求。

本人不會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拒絕履行上述承諾。

4、曾擔任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陳永勤、張改仙承諾:

(1)本人持有的江化微股份自江化微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個月內,

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江化微回購本人持有的江化微股份。在本人擔

任江化微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人持有江化

微股份總數的 25%;離職后 6 個月內,不轉讓本人所持有的江化微股份;離職 6

個月后的 12 個月內轉讓江化微股票數量占本人所持有江化微股票總數的比例不

超過 50%。

江化微上市后 6 個月內如股票連續 20 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發行價,或

者上市后 6 個月期末收盤價低于發行價,本人所持江化微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

長 6 個月。

(2)鎖定期屆滿后,本人擬減持江化微股份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證

券交易所規則要求進行減持,且不違背本人已作出承諾,減持方式包括二級市場

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證券交易所認可的合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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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江化微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摘要

鎖定期屆滿后兩年內,本人擬減持江化微股份的,將在減持前三個交易日通

過江化微公告減持意向,減持價格根據當時的二級市場價格確定,且不低于發行

價,并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證券交易所規則要求。

(3)若本人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

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后未滿六個月的;

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等觸發法律、法

規、規范性文件或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不得減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

不得進行股份減持。

(4)本人減持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江化微股份完畢后,繼續減持通過其他

方式獲得的江化微股份的,應當遵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

規定》的要求。

本人不會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拒絕履行上述承諾。

5、持股 5%以上股東閩海倉儲、徐強、徐珺承諾:

(1)自江化微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個月內,本人/本公司不轉

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現已持有的江化微股份,也不由江化微回購本人持有的

江化微股份。

(2)鎖定期屆滿后,本人/本公司擬減持江化微股份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及證券交易所規則要求進行減持,且不違背本人/本公司已作出承諾,減持方

式包括二級市場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證券交易所認可的合法方式。

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本人/本公司擬減持股票的,減持價格將不低于最近一

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并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證券交易所規則要求。鎖定期

滿后二十四個月內意向減持 0%-100%。

本人/本公司擬減持所持江化微股份時,將在減持前三個交易日通過江化微

公告減持意向,本人/本公司及本人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江化微股份低于 5%時除

外。

(3)本人/本公司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將在首次

賣出的十五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在任意連續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

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江化微股份總數的 1%。本人/本公司通

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并導致本人/本公司所持江化微股份低于 5%的,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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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江化微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摘要

本公司將在減持后六個月內繼續遵守上述承諾。本人/本公司通過協議轉讓方式

減持股份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于 5%,轉讓價格范圍下限比照大宗

交易的規定執行。

(4)若本人/本公司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

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后未滿六個

月的;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等觸發法

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或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不得減持股份的情形的,

本人/本公司不得進行股份減持。

(5)本人/本公司減持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江化微股份完畢后,繼續減持通

過其他方式獲得的江化微股份的,應當遵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

的若干規定》的要求。

6、本公司其他股東承諾:

本人/本公司持有的江化微股份自江化微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個

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江化微回購本人持有的江化微股份。

三、上市后穩定股價的承諾

(一)發行人關于穩定股價承諾

1、觸發實施穩定股價方案的條件

本公司股票自掛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內,一旦出現連續 20 個交易日公司股票

收盤價均低于公司當日已公告每股凈資產(當日已公告每股凈資產為:1、發行

人最近一期報告期期末公告的每股凈資產,或者 2、如最近一期報告期期末財務

數據公告后至下一報告期期末財務數據公告前期間因分紅、配股、轉增等情況導

致發行人股份或權益發生變化時,則為經調整后的每股凈資產,下同)情形時,

本公司將根據《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的規定向社會公眾股東回

購公司部分股票,以穩定公司股價。

2、啟動穩定股價方案的程序

(1)公司董事會辦公室負責本公司前述觸發實施穩定股價方案條件的監測。

公司董事會辦公室監測到前述觸發實施穩定股價方案條件成就時,應于當日立即

通知公司董事會,公司董事會應于兩個交易日內發布公告提示發行人股價已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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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江化微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摘要

實施穩定股價方案的條件。

(2)本公司將依據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在上述條件成就之日起

10 個交易日內召開董事會討論穩定股價方案,并經公司董事會全體董事二分之

一以上表決通過。

(3)公司董事會應于董事會表決通過之日起 2 個交易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

會的通知,并于發出股東大會會議通知后的 20 個交易日召開股東大會審議。公

司股東大會對回購股份做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過,公司控股股東承諾就該等回購事宜在股東大會上投贊成票。

(4)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份回購方案后,公司將依法通知債權人,并向

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證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門報送相關材料,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

(5)公司應在股東大會決議做出之日起次日開始啟動回購程序,并應在履

行相關法定手續后的 30 個交易日內實施完畢。

(6)公司回購方案實施完畢后,應在 2 個交易日內公告公司股份變動報告,

并在 10 個工作日內依法注銷所回購的股份,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3、穩定股價方案的其他事項

(1)公司回購股份的資金為自有資金,回購股份的價格不超過回購日的當

日已公告每股凈資產,回購股份的方式為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要約方式或證券監

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購方案實施前或實施過程中,本公司

股票價格連續 5 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高于當日已公告每股凈資產,則本公司可不

再繼續實施該方案。自本次股份回購結束之日起的未來 6 個月,本公司將不再啟

動股份回購措施。

(2)公司為穩定股價之目的進行股份回購的,除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之要

求之外,還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①公司用于回購股份的資金總額累計不超過 3,000.00 萬元;

②公司單次回購股份不超過當次股份回購方案實施前公司總股本的 2%;

③公司回購股份不違反公司簽署的相關協議的約定,且不會導致公司的股權

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

(3)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領薪的董事)、高級管

理人員的,公司將要求該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本公司上市時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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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江化微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摘要

高級管理人員已作出的相應承諾。

4、約束性措施

如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無法控制

的客觀原因導致本公司承諾未能履行、確已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

將及時、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諾未能履行、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

并向投資者提出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以盡可能保護投資者的權益。

若非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本公司

未遵守上述承諾的,本公司將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履

行的具體原因并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并將以單次不超過上一會計年度

經審計的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可分配利潤的 20%、單一會計年度合計不超過上

一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可分配利潤的 50%的標準向全體股

東實施現金分紅。

(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于穩定股價的承諾

1、關于對公司審議股份回購方案進行投票的承諾

公司股票自掛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內,一旦出現連續 20 個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盤價均低于公司當日已公告每股凈資產情形時,則觸發發行人回購股份穩定股價

的義務。本人承諾就公司穩定股價方案以本人的董事身份(如有)在董事會上投

贊成票,并以所擁有的全部表決票數在股東大會上投贊成票。

2、觸發本人實施穩定股價方案的條件

在發行人出現上述需實施穩定股價方案的情形,且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時,本

人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回購股份方案實施期限屆滿之日后的連續 10 個交易日,發行人的

股票收盤價均低于當日已公告每股凈資產;

(2)公司回購股份方案實施完畢之日起的 6 個月內再次觸發需實施穩定股

價方案的情形。

3、實施穩定股價方案的程序

(1)本人將于觸發本人實施穩定股價方案的 10 個交易日內通知公司董事會

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計劃,并通過公司發布增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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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江化微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摘要

(2)本人將在增持公告發布之日起次日開始啟動增持,并應在履行相關法

定手續后的 30 個交易日內實施完畢。

4、穩定股價方案的其他事項

(1)本人增持股份的價格不超過回購日的當日已公告每股凈資產,增持股

份的方式為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要約方式或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

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實施前或實施過程中,公司股票價格連續 5 個交易日的收盤

價均高于當日已公告每股凈資產,則本人可不再繼續實施該方案。自本次股份增

持結束之日起的未來 6 個月,本人將不再啟動股份增持措施。

(2)本人為穩定股價之目的進行股份增持的,除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之要

求之外,還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①本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資金總額累計不超過 1,500 萬元;

②本人單次增持股份不超過當次股份增持方案實施前公司總股本的 1%;

③本人增持股份不違反本人已簽署的相關協議的約定,且不會導致公司的股

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

5、約束性措施

如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無法控制的

客觀原因導致本人承諾未能履行、確已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將通過

公司及時、充分披露本人承諾未能履行、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

并向公司及其投資者提出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以盡可能保護公司及其投資者的

權益。

非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本人未履

行上述承諾,本人將在發行人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履行

的具體原因并向發行人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并將在前述事項發生之日起

停止在發行人處領取股東分紅,同時本人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將不得轉讓,直至采

取相應的穩定股價措施并實施完畢時為止。

(三)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于穩定股價的承諾

1、關于對公司審議股份回購方案進行投票的承諾

公司股票自掛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內,一旦出現連續 20 個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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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江化微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摘要

盤價均低于當日已公告每股凈資產情形時,則觸發發行人回購股份穩定股價的義

務。本人承諾就公司穩定股價方案以本人的董事身份(如有)在董事會上投贊成

票,并在股東大會上以所擁有的全部表決票數(如有)投贊成票。

2、觸發本人實施穩定股價方案的條件

在發行人出現上述需實施穩定股價方案的情形,且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時,本

人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實施期限屆滿之日后的

10 個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盤價均低于公司當日已公告每股凈資產;

(2)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實施完畢之日起的 6 個月內

啟動條件再次被觸發。

3、實施穩定股價方案的程序

在發行人出現上述需實施穩定股價方案的情形,且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時,本

人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增持公司股份:

(1)本人將于觸發本人實施穩定股價方案的 10 個交易日內通知公司董事會

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計劃,并通過公司發布增持公告。

(2)本人將在增持公告發布之日起次日開始啟動增持,并應在履行相關法

定手續后的 30 個交易日內實施完畢。

4、穩定股價方案的其他事項

(1)本人增持股份的價格不超過增持日的當日已公告每股凈資產,增持股

份的方式為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要約方式或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

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實施前或實施過程中,公司股票價格連續 5 個交易日的收盤

價均高于當日已公告每股凈資產,則本人可不再繼續實施該方案。自本次股份增

持結束之日起的未來 6 個月,本人將不再啟動股份增持措施。

(2)本人為穩定股價之目的進行股份增持的,除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之要

求之外,還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①單次用于購買股份的資金金額不低于本人在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期間上一會計年度從發行人處領取的稅后薪酬累計額的 20%;

②單一年度用以穩定股價所動用的資金應不超過本人在擔任公司董事、高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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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江化微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摘要

管理人員期間上一會計年度從發行人處領取的稅后薪酬累計額的 50%。

③本人增持公司股份不違法本人已簽署的相關協議的約定,且不會導致公司

的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

5、約束性措施

如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無法控制的

客觀原因導致本人承諾未能履行、確已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將采取

以下措施:通過公司及時、充分披露本人承諾未能履行、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

行的具體原因;向公司及其投資者提出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以盡可能保護公司

及其投資者的權益。

非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本人未履

行上述承諾,本人將在發行人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履行

的具體原因并向發行人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并將在前述事項發生之日起

停止在發行人處領取津貼(如有)及股東分紅(如有),同時本人持有的發行人

股份不得轉讓,直至采取相應的股價穩定措施并實施完畢時為止。

四、持股 5%以上股東減持意向聲明

1、控股股東殷福華及其一致行動人季文慶、杰華投資承諾:

(1)鎖定期屆滿后,本人/本公司擬減持江化微股份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及證券交易所規則要求進行減持,且不違背本人/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諾,減持

方式包括二級市場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證券交易所認可的合法方式。

(2)鎖定期屆滿后兩年內,本人/本公司擬減持江化微股份的,減持價格根

據當時的二級市場價格確定,且不低于發行價,并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證券交

易所規則要求。

(3)本人/本公司擬減持所持江化微股份時,將在減持前三個交易日通過江

化微公告減持意向,本人/本公司持有的江化微股份低于 5%時除外。

若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諾,本人/本公司將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

開說明未履行的具體原因并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如果本人/本公司因

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而獲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歸江化微所有,本人/本公司將

在獲得收入的五日內將前述收入支付給江化微指定賬戶;如果因本人/本公司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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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上述承諾事項給江化微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人/本公司將向江化

微或者其他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持股 5%以上的股東閩海倉儲承諾:

(1)鎖定期屆滿后,本公司擬減持江化微股份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

證券交易所規則要求進行減持,且不違背本公司已作出承諾,減持方式包括二級

市場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證券交易所認可的合法方式。

(2)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本公司擬減持股票的,減持價格根據當時的二級

市場價格確定,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并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及證券交易所規則要求。鎖定期滿后二十四個月內意向減持 0%-100%。

(3)本公司擬減持所持江化微股份時,將在減持前三個交易日通過江化微

公告減持意向,本公司持有的江化微股份低于 5%時除外。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諾,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將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

開說明未履行的具體原因并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

上述承諾事項而獲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歸江化微所有,本公司將在獲得收入的

五日內將前述收入支付給江化微指定賬戶;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給

江化微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公司將向江化微或者其他投資者依法承擔

賠償責任。

3、股東徐珺、徐強承諾:

(1)鎖定期屆滿后,本人擬減持江化微股份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證

券交易所規則要求進行減持,且不違背本人已作出承諾,減持方式包括二級市場

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證券交易所認可的合法方式。

(2)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本人擬減持股票的,減持價格將不低于最近一期

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并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證券交易所規則要求。鎖定期滿

后二十四個月內意向減持 0%-100%。

(3)本人擬減持所持江化微股份時,將在減持前三個交易日通過江化微公

告減持意向,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時除外。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諾,本人將在江化微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

公開就未履行承諾向江化微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

諾而獲得收入的,所得收入歸江化微所有,本人將在獲得收入的五日內將前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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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江化微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摘要

入支付給江化微指定賬戶;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給江化微或者其他投

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人將向江化微或者其他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發行人及公司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對招股說明書陳述事項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

1、發行人承諾

(1)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招股說明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

大遺漏。

(2)如本公司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

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本公司將在中國證

監會認定有關違法事實后 30 天內啟動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工作。

回購價格以本公司股票發行價格和有關違法事實被中國證監會認定之日前 30 個

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孰高者確定。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發現金紅利、送

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上述發行價格及回購股份數

量應做相應調整。

(3)如本公司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

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本公司將在該等違法事

實被中國證監會認定后 30 天內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若本公司違反上述承諾,則將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就未

履行上述賠償措施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并按中國證監會及有關司法機

關認定的實際損失向投資者進行賠償。

2、本公司控股股東殷福華承諾

(1)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招股說明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

大遺漏。

(2)如發行人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

發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本人將利用發行人

的控股股東地位促成發行人在中國證監會認定有關違法事實后 30 天內啟動依法

回購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在前述期限內啟動依法購回本人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開發售的股份工作。購回價格以發行人股票發行價格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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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江化微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摘要

關違法事實被中國證監會認定之日前 30 個交易日發行人股票交易均價的孰高者

確定。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發現金紅利、送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等原因進行

除權、除息的,上述發行價格及購回股份數量應作相應調整。

(3)如發行人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

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人將在該等違法事實被中國證監會認定后 30

天內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若本人違反上述承諾,則將在發行人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

就未履行上述賠償措施向發行人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并在違反上述承諾

發生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停止在發行人處領取薪酬及股東分紅,同時本人持有

的發行人股份將不得轉讓,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諾采取相應的購回或賠償措施并實

施完畢時為止。

3、本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承諾

(1)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招股說明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

大遺漏。

(2)如發行人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

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人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本人將在該等違法

事實被中國證監會認定后 30 天內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若本人違反上述承諾,則將在發行人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

就未履行上述賠償措施向發行人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并在違反上述賠償

措施發生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停止在發行人處領取薪酬(或津貼)及股東分紅

(如有),同時本人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如有)將不得轉讓,直至本人按上述承

諾采取相應的賠償措施并實施完畢時為止。

六、中介機構的重要承諾

1、保薦機構(主承銷商)華泰聯合證券承諾:

因本保薦機構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 誤

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先行賠償投資者損失。

2、發行人會計師事務所立信所承諾:

因本事務所為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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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事務所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但

本事務所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3、發行人律師國楓律所承諾:

因本事務所為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

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事務所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但

本事務所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4、發行人評估機構中天資產評估承諾:

因公司為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公司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但本公司

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5、發行人驗資機構立信所承諾:

因本事務所為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

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事務所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但

本事務所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七、本次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及本次發行上市后的股利

分配政策

(一)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

經公司 2016 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同意公司向全體股東派發本年度股

利每股人民幣 0.40 元(含稅),共計人民幣 1,800.00 萬元。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

票前的滾存利潤,由發行后的新、老股東按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發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利潤分配原則

公司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根據自身的財務結構、盈利能力和未來

投資、融資發展規劃實施積極的利潤分配方案,保持利潤分配政策的持續性和穩

定性,注重現金分紅。但公司利潤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分配利潤的范圍,不得損

害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

2、利潤分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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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采取現金、股票或者現金和股票相結合等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分配股

利,并優先采用現金分紅的利潤分配方式,公司具備現金分紅條件的,應當采用

現金分紅進行利潤分配。

3、股利分配的期間間隔

在公司當年盈利、可供分配利潤為正的前提下,公司應當每年度至少進行一

次利潤分配,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的盈利及資金需求狀況提議公司進行中期利潤

分配。

4、利潤分配的條件

(1)現金股利

在滿足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情況下,如無重大投資或現金支出計

劃,公司應當采取現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少于當年實現的

可分配利潤的 20%。

上述重大投資或現金支出計劃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來十二個月內擬對外投資、收購資產或購買設備累計支出達到或

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且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

2)公司未來十二個月內擬對外投資、收購資產或購買設備累計支出達到或

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

董事會每年在綜合考慮公司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下列情形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

策:

①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

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 80%;

②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

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 40%;

③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

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 20%;

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項規定處理。

(2)股票股利

公司經營發展良好,根據經營需要及業績增長的情況,在保證公司股本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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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江化微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摘要

和股權結構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報投資者,從公司成長性、每股凈資產的攤薄、

公司股價和股本規模的匹配性等合理角度出發,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5、利潤分配的決策程序

(1)公司董事會應在充分考慮公司持續經營能力、保證生產正常經營及發

展所需資金和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的前提下,研究論證利潤分配方案,

董事會在制定具體的利潤分配預案時,應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利潤分

配政策,獨立董事應當就利潤分配預案的合理性發表獨立意見。

(2)獨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東的意見,提出分紅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會審議。獨立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3)公司董事會審議并在定期報告中公告利潤分配預案,經監事會審議通

過后提交股東大會批準;公司董事會未做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應當征詢獨立

董事的意見,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因,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

(4)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在利潤分配方案決策和論證過程中應當充

分考慮獨立董事和公眾投資者的意見。上市公司應當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

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接受公眾投資

者對利潤分配事宜的建議和監督。

6、利潤分配政策的調整

公司董事會在利潤分配政策的調整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獨立董事、監事會

和公眾投資者的意見,經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會審議,且經監

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批準。公司應以股東權益保護為出發點,在股東大

會提案中詳細論證和說明原因。股東大會在審議利潤分配政策調整時,須經出席

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為充分聽取中小股東意見,公

司應通過提供網絡投票等方式為社會公眾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必要時獨

立董事可公開征集中小股東投票權。獨立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

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7、利潤分配政策的執行

(1)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

召開后二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2)若公司股東存在違規占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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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江化微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摘要

現金紅利,以償還其占用的資金。

(3)董事會和管理層執行公司分紅政策和分紅回報規劃的情況及決策程序

接受公司股東(特別是公眾投資者)、獨立董事及監事會的監督。

八、提請特別關注的風險因素

本公司提請投資者認真閱讀本招股說明書中“第四節 風險因素”一節的全

部內容,并特別關注下列風險:

(一)無法預知未來技術更新的風險

電子化學品素有“一代產品、一代材料”之發展規律,濕電子化學品更是如

此,下游產品的生產工藝、加工方法、應用領域的變化都需要濕電子化學品做出

相應革新以適應新需求。

公司的產品應用于平板顯示、半導體及 LED、光伏太陽能等新興領域及行

業,上述領域的技術標準、生產工藝、加工方法正處于快速發展階段,仍存在較

大的革新、進步空間。若下游市場的技術更新趨勢公司無法預知,則公司在產品

研發、客戶積累等方面將滯后于市場,無法根據市場的發展趨勢進行產品的更新

換代,將對公司的生產經營和未來發展帶來重大影響。

(二)技術泄密風險

濕電子化學品行業屬于技術密集型、知識密集型行業。公司在十余年的生產

經營過程中在精密純化技術、精密合成技術、精密檢測分析技術、高純包裝技術

等方面積累了一定的工藝訣竅、產品配方、檢測方法、包裝手段等專利、非專利

技術。上述技術是公司產品技術等級、功能性優勢的重要保障,構成公司的核心

競爭力。

若公司的核心技術因保管不善泄漏或被人惡意泄漏,導致公司在某些產品類

別上喪失競爭優勢,將對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造成影響。

(三)市場需求波動的風險

公司產品的下游應用布局合理,長期以來公司堅持分散風險、廣泛布局的經

營理念,在平板顯示、半導體及 LED、光伏太陽能等領域的濕電子化學品均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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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江化微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摘要

有較高的市場份額。公司形成了以平板顯示、半導體為重點,以光伏太陽能為輔

助,共同拉動公司發展的經營格局。下游領域的產業變化對公司未來發展和盈利

水平有較大的影響,如下游產業的市場規模發生重大變化,將會引起公司收入和

利潤的波動。

(四)公司銷售區域過度集中風險

報告期內,公司產品銷售按照地區分布劃分,華東區域的銷售金額和占比較

高,且近幾年不斷提升,公司 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華東區域實現銷售

收入分別為 23,411.33 萬元、24,737.97 萬元和 25,508.44 萬元,占比分別為 66.65%、

76.61%和 77.91%,公司存在銷售區域過度集中的風險,后續若華東區域銷售出

現下降,而其他區域銷售未能彌補華東區域銷售下降的風險,將對公司造成不利

影響。

(五)重要原材料采購風險

公司部分剝離液產品的原材料為剝離液回收液,該種剝離液回收液均向默克

電子采購。默克電子對公司客戶中電熊貓系客戶使用后的剝離液進行回收,經過

提純處理加工,然后向本公司銷售。目前,公司較難從其他既具備資質又具備回

收技術的供應商采購剝離液回收液,若默克電子終止向公司供應,或者大幅提高

供應價格將對公司生產經營和成本控制帶來不利影響。

(六)環保及安全生產風險

1、環保風險

(1)公司日常經營涉及的環保風險

公司產品的生產工藝主要為物理純化的提純工藝和配方性的混配工藝,生產

過程的污染較少,但仍存在著少量“三廢”排放。隨著國家環境污染治理標準日

趨提高,以及主要客戶對供應商產品品質和環境治理要求的提高,公司的環保治

理成本將不斷增加;同時,因環保設施故障、污染物外泄等原因可能產生的環保

事故,也將對公司未來的生產經營產生不利影響。

(2)公司危險廢棄物處置風險

公司與江陰市工業固廢處理中心有限公司簽訂《危險廢棄物處置合同》,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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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江化微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摘要

其負責公司的危險廢棄物處置,2014 年 8 月之后,因江陰市工業固廢處理中心

有限公司未能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導致公司將危險廢棄物暫存于公司倉庫

內的危險廢棄物暫存場所,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了《廢棄物管制作業

規范》,在危險廢棄物暫存場所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對暫存于公司倉庫內的

危險廢棄物設有專人管理,并將危險廢棄物的收集、貯存、處置情況向環保主管

部門申報。

經江陰市環境保護局、無錫市濱湖區環境保護局、無錫市環境保護局審批同

意,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向無錫市工業廢物安全處置有限公司轉移 4.45 噸

廢活性炭、1.7 噸廢濾材、0.985 噸廢離子交換柱,目前,公司尚有 1.18 噸廢鹽

儲存于公司危險廢棄物暫存場所,2017 年 1 月 4 日,公司已將廢鹽儲存于公司

危險廢棄物暫存場所的情況向江陰市環境保護局報備,江陰市環境保護局周莊分

局同意公司將 1.18 噸廢鹽暫存于公司危險廢棄物暫存場所至 2017 年年底。

如果公司危險廢棄物一直得不到有效處置,導致公司廠區內的危險廢棄物超

過危險廢棄物暫存場所的貯存能力,或者因長期貯存危險廢棄物所引起的環保問

題將會對公司的生產經營造成不利影響。

2、安全生產風險

濕電子化學品中的部分產品為危險化學品或易制毒化學品,有易燃、易爆、

腐蝕等性質,在其研發、生產、倉儲和運輸過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操作不

當會造成人身安全和財產損失等安全事故。為此國務院分別出臺了《安全生產許

可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

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對化學試劑企業的生產經營進行了嚴格規定。

公司不能完全排除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操作不當、設備故障或其它偶發因素

而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風險,一旦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將會對公司的生產經營帶來

不利影響。

(七)應收賬款發生壞賬或無法回收風險

2014 年末、2015 年末和 2016 年末,公司應收賬款余額分別為 16,964.01 萬

元、15,765.41 萬元和 14,476.96 萬元,分別占公司當期營業收入的 47.93%、48.41%

和 43.47%。較大的應收賬款余額使公司的流動資金面臨較大壓力,且部分中小

客戶存在因其現金流狀況欠佳導致的應收款回收風險。今后,隨著公司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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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江化微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摘要

的持續增長和客戶數量的增加,公司的應收賬款余額可能進一步增大,公司流動

資金偏緊的問題可能一直存在。較大的應收賬款將導致發生壞賬或無法收回的風

險,從而對公司的經營造成不利影響。

公司期末應收賬款余額中,光伏行業應收賬款余額為 4,794.84 萬元,占比

33.12%,近年來,因部分光伏太陽能企業客戶經營情況、財務狀況欠佳,存在超

過信用期未還款的情況,光伏太陽能領域應收款超信用期的余額為 2,331.77 萬

元,占期末余額比例為 48.63%,部分無法償還到期欠款的光伏企業客戶,采取

以銷售貨物的方式進行抵債,若光伏太陽能領域客戶經營情況持續惡化,發行人

光伏太陽能領域應收款存在較大的到期收回風險。

(八)本次發行股票攤薄即期回報的風險

本次發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總股本及凈資產規模將有所增加。雖然本次發行

募集資金到位后,公司將合理有效的使用募集資金,本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陸續

投產后,公司經營業績將保持增長,但在募投項目投產前,或者公司募投項目投

產后的盈利規模短期內未獲得相應幅度的增長,那么公司攤薄后的每股收益和凈

資產收益率存在短期內下降的風險。

同時,本公司在測算本次發行對即期回報的攤薄影響過程中,對 2016 年歸

屬于母公司股東凈利潤及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歸屬于母公司股東凈利潤的假設

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預測。為應對即期回報攤薄風險而制定的填補措施不等于對

公司未來效益做出保證,投資者不應據此進行投資決策,提請廣大投資者注意。

(九)貸款抵押物被執行的風險

截至招股書簽署日,公司以自有土地、房產抵押為公司銀行貸款提供擔保,

根據公司對經營資金需求,公司后續將會繼續申請貸款,并根據銀行相關要求以

自有土地、房產進行抵押擔保,若今后公司的經營情況發生變化,出現資金流情

況欠佳帶來的貸款違約,或由于經營主體發生重大變化、抵押物價值發生變化等

帶來的抵押物被執行風險,依據公司在執行抵押合同的約定,公司可能會發生抵

押土地房產被拍賣、協議折價、變賣等風險,導致經營場所發生重大變化,對公

司的經營成果產生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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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財務報告審計基準日至招股說明書簽署日之間的經營

狀況

公司 2016 年營業收入為 33,305.52 萬元,上一年度同期數為 32,564.00 萬元,

同比增長 2.28%;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 6,311.73 萬

元,上一年度同期數為 5,956.58 萬元,同比增長 5.96%。公司預計 2017 年 1 季

度的收入為 7,750.3 萬元至 7,910.83 萬元,上一年度同期數為 6,989.95 萬元,同

比預計增長 10.88%至 13.17%;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

為 1,169.39 萬元至 1,215.60 萬元,上一年度同期數為 1,105.19 萬元,同比增長

5.80%至 9.99%。(上述有關公司 2017 年第一季度業績預計僅為管理層對經營業

績的合理估計,不構成公司的盈利預測。)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后,公司經營狀

況良好,經營模式、產品結構、銷售規模、稅收政策、主要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其

他可能影響投資者判斷的重大事項等方面未發生重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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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本次發行概況

股票種類 人民幣普通股 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發行股數 不超過 1,500 萬股

每股發行價 24.18 元

17.24 倍(每股收益按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的公司凈利潤額

發行前市盈率

除以本次發行前總股本計算)

22.99 倍(每股收益按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的公司凈利潤額

發行后市盈率

除以本次發行后總股本計算)

8.49 元(按照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經審計的凈資產除以發行前

發行前每股凈資產

總股本計算)

發行后每股凈資產 11.87 元

發行前市凈率 2.85 倍(按照發行價格除以發行前公司每股凈資產計算)

發行后市凈率 2.04 倍(按照發行價格除以發行后公司每股凈資產計算)

發行方式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直接定價發行

符合資格的發行對象和在上海證券交易所開戶的境內自然人、法人

發行對象

等投資者(法律、法規禁止購買者除外)

上市地點 上海證券交易所

承銷方式 由華泰聯合證券以余額包銷方式承銷

預計募集資金總額 36,270.00 萬元

預計募集資金凈額 33,049.27 萬元

承銷費:1,825.00 萬元

保薦費:150.00 萬元

審計驗資費:450.94 萬元

發行費用概算

律師費用:283.13 萬元

用于本次發行的信息披露費:481.13 萬元

發行手續及材料制作費:30.53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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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江化微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摘要

第三節 發行人基本情況

一、公司概覽

公司名稱: 江陰江化微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JIANGYIN JIANGHUA MICROELECTRONICS MATERIALS

英文名稱:

CO., LTD

公司住所: 江蘇省江陰市周莊鎮云顧路 581 號

有限公司成立時間: 2001 年 8 月 17 日

股份公司成立時間: 2010 年 1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殷福華

注冊資本: 人民幣 4,500 萬元

實收資本: 人民幣 4,500 萬元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3202007311548046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0510-86239858-8088

傳真號碼: 0510-86969502

互聯網址: www.jianghuamem.com

電子郵箱: dmb@jianghuamem.com

專用化學產品的制造(按《安全生產許可證》所列范圍及環保部

門批準的項目經營);專用化學產品的制造和銷售(不含危險化學

品,按環保部門批準的項目經營);化學工程技術的研發;自營和

經營范圍:

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但國家限定企業經營或禁止

進出口的商品和技術除外。(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

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發行人改制重組情況

(一)設立方式及發起人

本公司系由江陰市江化微電子材料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設立。2010 年 10

月 10 日,江化微召開創立大會,全體發起人一致通過決議如下:根據天健正信

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健正信審(2010)NZ 字第 190033”號審計報

告,全體發起人同意以 2010 年 8 月 31 日作為變更設立股份公司的基準日,以江

化微有限的所有者權益人民幣 73,070,066.20 元扣除專項儲備 - 安全生產費

343,489.40 元后的余額 72,726,576.80 元投入股份公司,變更設立的股份公司注冊

資本為人民幣 4,050 萬元,總股本為 4,050 萬股,每股面值為人民幣 1 元,折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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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江化微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摘要

比例為 1:0.56。江化微有限所有者權益中人民幣 4,050 萬元作為股份公司實收

資本,人民幣 343,489.40 元繼續作為股份公司的安全生產費,人民幣 32,226,576.80

元作為股份公司的資本公積。

2010 年 10 月 9 日,天健正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天健正信驗(2010)

綜字第 190022 號驗資報告,驗證全體發起人出資到位。2010 年 11 月 1 日,江

化微依法取得江蘇省無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的注冊號為 320281000063122

號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完成辦理上述事項的公司變更登記手續。

公司整體變更設立時共有 6 名發起人,其持股情況如下:

序號 股東名稱 持有股數(股) 持股比例

1 殷福華 14,851,350 36.67%

2 季文慶 14,397,750 35.55%

3 杰華投資 4,953,150 12.23%

4 唐艷 2,247,750 5.55%

5 欒成 2,025,000 5.00%

6 陳永勤 2,025,000 5.00%

合計 40,500,000 100.00%

(二)改制設立發行人前后,主要發起人擁有的主要資產和實

際從事的主要業務

公司改制前后主要自然人發起人殷福華先生除了持有本公司、杰華投資和江

陰華興電子專用助劑廠股權,并由趙洪良代為持有睢寧億蘭的股權外,不持有其

他公司的股權,未從事其他業務。

公司改制前主要發起人季文慶先生除了持有本公司、杰華投資、江陰華興電

子專用助劑廠股權,并由趙洪良代為持有睢寧億蘭的股權外,不持有其他公司的

股權,未從事其他業務;公司改制后季文慶先生除了持有本公司、杰華投資、江

陰華興電子專用助劑廠、河南嘉慶置業有限公司股權,并由趙洪良代為持有睢寧

億蘭的股權外,不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權,未從事其他業務。

發起人唐艷女士在公司改制設立前后除了持有本公司、江陰華興電子專用助

劑廠部分股權外,不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權,未從事其他業務。

發起人欒成先生在公司改制設立前后,除了持有本公司股權外,不持有其他

公司的股權,未從事其他業務。

發起人陳永勤先生在發行人改制設立前后除了持有本公司股份外,還持有江

蘇寶利瀝青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并在該公司任職,該公司與本公司無其他關聯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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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江化微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摘要

系。

公司的法人發起人杰華投資成立于 2010 年 6 月 29 日,注冊資本 800.00 萬

元,杰華投資成立時股東為包括殷福華、季文慶在內的 10 名自然人股東,10 名

股東均在江化微任職。除持有發行人股權外,杰華投資未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權,

也未開展其他業務。

睢寧億蘭成立于 2009 年 1 月 4 日,并于 2012 年 5 月 23 日完成注銷。

江陰華興電子專用助劑廠成立于 1998 年 3 月,注冊資本 20 萬元,殷福華、

季文慶、唐艷分別持有該公司 5%股權,該公司已于 2003 年 6 月被無錫市江陰工

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此后該公司一直未開展經營業務,于 2015 年 8 月

辦理完成注銷手續。

河南嘉慶置業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12 月,注冊于鄭州市金水區,注冊資

本 3,000.00 萬元,季文慶先生持有該公司 70%股權,該公司已于 2014 年 4 月辦

理完成注銷手續。

(三)公司設立時擁有的主要資產和實際從事的主要業務

公司由江化微有限整體變更設立,設立時擁有的主要資產為整體變更設立時

承繼的江化微有限全部資產。公司設立時實際從事的主要業務為超凈高純試劑、

光刻膠配套試劑的研發、生產和銷售。整體變更設立股份公司后,公司所從事的

主要業務未發生變化。

(四)公司改制前原企業的業務流程、改制后公司的業務流程,

以及原企業和公司業務流程間的聯系

公司系由江化微有限整體變更設立,改制設立前后的業務流程沒有變化,具

體業務流程詳見本招股說明書“第六節 業務與技術/四、公司主營業務情況”。

(五)公司設立以來,生產經營方面與主要發起人的關聯關系

及演變情況

公司設立以來,在生產經營方面與主要發起人之間無關聯關系。

(六)發起人出資資產的產權變更手續辦理情況

公司由江化微有限整體變更設立。截至本招股說明書簽署日,江化微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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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江化微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摘要

相關資產已依法全部變更至公司名下,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三、發行人的股本情況

(一)本次發行前的總股本、本次發行的股份以及本次發行的

股份占發行后總股本的比例

本次發行前公司總股本為 4,500.00 萬股,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總數為 1,500.00

萬股,公開發行股票的數量占公司本次公開發行后股份總數的 25%。

發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結構變化如下:

序 本次發行前的股本結構 本次發行后的股本結構

號 股東姓名 股數(萬股) 持股比例(%) 股數(萬股) 持股比例(%)

1 殷福華 1,645.135 36.559 1,645.135 27.419

2 杰華投資 495.315 11.007 495.315 8.255

3 季文慶 439.775 9.773 439.775 7.330

4 閩海倉儲 340.000 7.556 340.000 5.667

5 唐艷 224.775 4.995 224.775 3.746

6 邵庭貞 220.000 4.889 220.000 3.667

7 顧維明 220.000 4.889 220.000 3.667

8 徐強 220.000 4.889 220.000 3.667

9 徐珺 220.000 4.889 220.000 3.667

10 欒成 202.500 4.500 202.500 3.375

11 陳永勤 202.500 4.500 202.500 3.375

12 趙俠 30.000 0.667 30.000 0.500

13 姚瑋 20.000 0.444 20.000 0.333

14 張改仙 10.000 0.222 10.000 0.167

15 李江 10.000 0.222 10.000 0.167

16 社會公眾股東 — — 1,500.000 25.000

合計 4,500.00 100.00 6,000.00 100.00

(二)本次發行前公司前十名股東

本次發行前,公司有十五名股東,截至本招股說明書簽署日,公司前十名股

東持股情況如下:

序號 股東 持股數量(萬股) 持股比例(%)

1 殷福華 1,645.135 36.559

2 杰華投資 495.315 11.007

3 季文慶 439.775 9.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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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江化微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摘要

序號 股東 持股數量(萬股) 持股比例(%)

4 閩海倉儲 340.000 7.556

5 唐艷 224.775 4.995

6 邵庭貞 220.000 4.889

7 顧維明 220.000 4.889

8 徐強 220.000 4.889

9 徐珺 220.000 4.889

陳永勤 202.500 4.500

10

欒成 202.500 4.500

合計 4,412.50 98.446

(三)本次發行前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東在公司任職情況

持股比例

序號 股東姓名 持股數量(萬股) 在公司任職情況

(%)

1 殷福華 1,645.135 36.559 董事長兼任總經理

2 季文慶 439.775 9.773 —

3 唐艷 224.775 4.995 董事、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

4 邵庭貞 220.000 4.889 —

5 顧維明 220.000 4.889 —

6 徐強 220.000 4.889 —

7 徐珺 220.000 4.889 —

8 陳永勤 202.500 4.500 —

總經理助理兼光電顯示一部銷售

9 欒成 202.500 4.500

總監、研發部副總監

10 趙俠 30.000 0.667 —

(四)發行人股本中的國有股份和外資股份

截至本招股說明書簽署日,發行人股本中不存在國有股份和外資股份。

(五)本次發行前戰略投資者持股情況

截至本招股說明書簽署日,發行人股東中無戰略投資者。

(六)本次發行前各股東間的關聯關系

公司共有 13 位自然人股東和 2 位法人股東。其中殷福華、季文慶以及杰華

投資為一致行動人;徐強和徐珺為兄妹。除此之外,各股東之間無關聯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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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江化微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摘要

(七)本次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鎖定股份的

承諾

本次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鎖定股份的承諾參見本節“重大

事項提示/二、減持股價和股份鎖定的承諾”。

四、發行人的業務情況

(一)發行人的主營業務及主要產品

1、公司主要業務情況

公司主要從事超凈高純試劑、光刻膠配套試劑等專用濕電子化學品的研發、

生產和銷售業務,是目前國內規模最大、品種最齊全、配套性最強的濕電子化學

品專業服務提供商之一。公司產品主要適用于平板顯示、半導體及 LED、光伏

太陽能以及硅片、鋰電池、光磁等電子元器件微細加工的清洗、光刻、顯影、蝕

刻、去膜、摻雜等制造工藝過程中。

濕電子化學品又稱工藝化學品,是微電子、光電子濕法工藝制程中使用的各

種電子化工材料,是電子技術與化工材料相結合的創新產物,具有技術門檻高、

資金投入大、產品更新換代快等特點,是化工領域最具發展前景的領域之一。電

子工業對濕電子化學品的一般要求是超凈和高純,它對原料、純化方法、容器、

環境和測試都有較為嚴格的要求。

公司經過多年的經營積累,在濕電子化學品生產領域已建立起完整的研發、

制造、銷售體系,產品質量達到國際同類先進水平,部分產品被列入國家火炬計

劃項目,省重點新產品,在電子化學品行業內已擁有一定的市場規模和品牌影響

力,公司是國家火炬計劃高新技術企業、中國電子化工新材料產業聯盟副理事長

單位、江蘇省企業技術中心、江蘇省超高純濕電子化學品工程技術中心、江蘇省

高新技術企業。

2、公司主要產品介紹

超凈高純試劑一般要求化學試劑中控制顆粒的粒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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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為: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