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公布,就去年7月於香港體育館一個演唱會準備及進行期間發生的意外事故,已完成職業安全及健康,以及僱員補償方面的調查。
勞工處調查發現,有關處所佔用人及僱主,即藝能工程有限公司、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和舞館有限公司,涉嫌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及《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涉及的違例事項包括沒有為僱員提供安全作業裝置及安全工作系統、沒有向勞工處處長發出意外通知,以及為僱員投購僱員補償保險等。
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勞工處根據有關條例向上述公司共提出15項檢控,並已於今年1月17日向法庭申請傳票。案件已排期在3月27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首次聆訊。(h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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