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商務部公布,4月17日和22日分別收到大賽璐工程塑料馬來西亞(Daicel HPP Malaysia Sdn. Bhd.)和可隆工業株式會社(KOLON INDUSTRIES, INC.)提交的申請。
上述公司請求分別繼承寶理塑料(亞太)(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 Bhd.)和可隆ENP株式會社(KOLON ENP,INC.)在對原產於南韓、泰國和馬來西亞的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措施中適用的反傾銷稅率和其他權利義務。商務部對此進行調查並作出繼承稅率的決定。
據此,商務部決定由大賽璐工程塑料馬來西亞繼承寶理塑料(亞太)在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8%反傾銷稅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
由可隆工業株式會社繼承可隆ENP株式會社在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6.2%反傾銷稅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
以寶理塑料(亞太)名稱向中國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適用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措施中「其他馬來西亞公司」所適用的9.5%反傾銷稅稅率。
以可隆ENP株式會社名稱向中國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適用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措施中「其他韓國公司」所適用的30.4%反傾銷稅稅率。(jl/u)
AASTOCKS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