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據央視,今天(4月7日),中國證監會制定的《關於短線交易監管的若干規定》開始施行。新規進一步明確了持股5%以上大股東及董監高(也就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短線交易的監管安排,核心目的是防止內部人員利用信息優勢進行短線交易牟利,維護市場公平。《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適用主體和券種範圍。規定買入賣出時均具備大股東、董監高身份和買入時不具備但賣出時具備的,須遵守短線交易制度。規定“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存託憑證、可交債、可轉債等,細化明確監管要求。
二是明確持股和交易時點的認定計算標準。規定買賣時點為證券過户登記日,大股東持股比例按同一上市、掛牌公司在境內外已發行股份合併計算,境外投資者不同渠道持有的證券數量合併計算等,與有關規定做好銜接。
三是明確豁免適用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授權並結合監管實踐,明確優先股轉股,ETF認購與申贖,股權激勵有關授予、登記、行權,司法強制執行,做市交易,欺詐發行責令回購等13種豁免情形,支持市場發展和監管需要。同時規定相關情形如涉及利用信息優勢等謀取非法利益的,不予豁免。
新聞來源 (不包括新聞圖片): 格隆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