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丨證監會發布《關於短線交易監管的若干規定》。《規定》明確適用主體和券種範圍。在短線交易主體上,對於買入賣出時均具備大股東、董監高身份和買入時不具備特定身份但賣出時具備的,納入規制範圍。明確所涉證券範圍包括股票及存託憑證、可交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交債)、可轉債等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