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證監會發布《關於短線交易監管的若干規定》。《規定》明確持股和交易時點的認定計算標準。結合監管實踐,明確了一系列認定和計算標準,具體包括:一是買入、賣出時點以證券過户登記日為準。二是大股東百分之五以上持股比例按照同一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在境內外已發行或者掛牌並公開轉讓的股份合併計算。三是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在互聯互通機制下作為名義持有人持股超百分之五以上的不認定為大股東。四是認定短線交易涉及的證券不作跨品種合併計算。五是同一境外投資者應當將其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國戰略投資者、滬深港通機制持有的證券數量合併計算。
新聞來源 (不包括新聞圖片): 格隆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