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ST納川公告,公司及部分子公司近日收到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法院出具的《限制消費令》。因公司及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法院決定對福建納川管業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福建納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漢納川管材有限公司、天津納川管材有限公司、陳志江採取限制消費措施。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也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新聞來源 (不包括新聞圖片): 格隆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