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港通訊> 證監會在原訟法庭取得針對奇峰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奇峰)另外5名前董事的取消資格令。他們分別是奇峰前執行董事羅偉輝(男)、李珺(男)和鄭文科(男)及前獨立非執行董事邱繼志(男)和陳志遠(男)。
至今,奇峰共有10名前董事被取消董事資格。
陳志遠的取消資格令為期4年;羅偉輝及鄭文科的取消資格令各為期3年半;邱繼志的取消資格令為期3年;及李珺的取消資格令為期2年半。在針對他們的命令仍然生效期間,該等人士被禁止擔任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成立的法團的董事,亦不得參與該等法團的管理。他們亦被飭令支付證監會在是次法律程序中的訟費。
上述5名前董事承認在批准奇峰的收購項目方面,違反其職責並有疏忽,故法庭頒布取消資格令。有關收購涉及在2007年(2007年收購項目)及/或2009年(2009年收購項目)收購了一家據稱持有森林資產的目標公司,但該等森林資產並不存在。
就2007年收購項目而言,羅偉輝、李珺、邱繼志及陳志遠在盡職審查期間,均沒有審閱關鍵文件,或審查專業人員所用的方法和假設。就2009年收購項目而言,羅偉輝、鄭文科及陳志遠沒有妥善考慮所指稱的森林資產的擁有權,並批准了一份公告,當中載有關於並不存在的森林資產的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
證監會對奇峰其他前董事及高級人員的法律程序仍在進行中。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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