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港通讯> 中国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等7个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於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目标2025年前,建立健全跨部门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机制。该意见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其中提出,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
预收费用主要用於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期间需要支付的费用、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者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会员费不得用於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以及用於其他借贷用途。
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拖延。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醒目位置发布经营状况变化提醒,及时退还剩余费用,妥善解决後续服务问题。 (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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