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 【主营亮点--特色胃肠用药】公司主要从事胃肠疾病、骨伤科疾病及心脑血管疾病中药制剂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拥有产品130个,其中缩泉胶囊、泛影葡胺注射液、碘海醇注射液、甲硝唑片、藿香正气水、复方丹参片等共计35个品种,56个规格入选2012年基药目录。其中四磨汤口服液为独家发明专利产品,是公司最重要利润来源。四磨汤疗效确切,适用人群广泛,可用作儿童助消化药、治疗功能性消化胃肠疾病、术后胃肠功能恢复,预计具有40亿元的市场空间。 |
| 02 | 【拟募资10.8亿元建妇女儿童医院】2016年2月,公司修订定增方案,拟不低于15.63元/股定增发行不超过6909.78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8亿元,投向:宁乡妇女儿童医院建设项目2.49亿元,益阳妇女儿童医院建设项目5.31亿元,补充流动资金3亿元。公司控股股东汉森投资拟以不少于5000万元认购本次定增股份。益阳妇女儿童医院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为53127.44万元,项目建成后,医院用房总建筑面积将达到46,000平方米,病床达到500张,项目投资静态回收期7.09年,动态回收期9.38年,项目内部收益率(税后)为13.27%。宁乡妇女儿童医院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为30079.71万元,项目建成后,医院用房总建筑面积将达到40,000平方米,病床达到500张,项目投资静态回收期7.01年,动态回收期9.23年,项目内部收益率(税后)为13.58%。 |
| 03 | 【布局医疗服务】2015年9月,公司子公司汉森健康产业拟出资9000万元与宁乡妇幼保健院合作投建妇儿医院(注册资本1亿元,子公司占90%)。妇儿医院规划选址用地108亩,床位500张左右,预计2017年投入运营;目标建成宁乡县首家设施设备齐全的花园式妇女儿童医院。此次投资医疗服务领域,有利于公司完善产业布局。 |
| 04 | 【核心产品--四磨汤口服液】四磨汤口服液源于明代古方,已有300多年历史。公司自1994年开始,经过7年研发,于2001年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该品种在治疗肠胃动力不足所致的便秘、腹胀腹痛、消化不良等方面疗效显著,是增强婴幼儿肠胃功能以及促进产后肠功能恢复的首选药物,也是一种目前市场上唯一的复合型肠胃动力药。四磨汤是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 |
| 05 | 【二线产品--银杏叶胶囊】银杏叶胶囊在心脑血管病治疗方面效果独特,在临床应用广泛。公司的银杏叶胶囊是国家医保乙类品种,被国家发改委评为优质优价产品,全国9个生产批文中仅有3家公司的产品被评为国家优质优价产品。这主要是由于公司的银杏叶胶囊中银杏总黄酮醇苷含量高达40mg,其余厂家的含量都为9.6mg左右,这也是公司银杏叶胶囊的最大优势之一。 |
| 06 | 【二线产品--愈伤灵胶囊】愈伤灵胶囊用于治疗跌打挫伤,筋骨瘀血肿痛,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双跨产品。愈伤灵胶囊是乙类医保品种及在湖南、河南、广西、新疆为优质优价产品,已在全国30个省(直辖市)的大中型医院临床应用推广。公司胶囊剂产品种类较多,产能总共1.1亿粒,公司因生产银杏叶胶囊和缩泉胶囊,愈伤灵胶囊出现负增长。随着募投项目的投产,胶囊剂产能瓶颈解决后,愈伤灵胶囊的生产将不再受限。 |
| 07 | 【投资民营银行】2014年12月,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与其他四位股东共同发起筹备“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注册资本30亿元。公司拟投资总额为4.5亿元,持股比例15%(尚需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公司投资总额不超5亿元)。公司参与设立民营银行,可拓宽公司业务范围,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
| 08 | 【收购永孜堂制药】2013年11月,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以2.82亿元收购永孜堂制药80%股权,永孜堂制药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评估值为3.76亿元。永孜堂制药主营中药制剂研发、生产、销售,现有胶囊剂、颗粒剂、片剂三条固体制剂生产线,具备年生产2亿粒胶囊、2亿片片剂、0.5亿袋颗粒剂的生产规模,目前拥有7项发明专利,药品批准文号30个。公司现有7个全国独家品种,5个国家发明专利,4个品种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主要涉及心脑血管用药、呼吸科用药、肠胃科用药、妇科用药等。 |
| 09 | 【营销优势】公司采用专业化临床学术推广与品牌推广相结合的营销方式。公司在全国设立了28个办事处,覆盖30个省市市场,建立了近千人的销售队伍,与900多家医药经销商建立了业务往来,重点销售终端客户1万余家。 |
| 10 | 【税收优惠】2015年1月,公司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有效期3年(2014-2016年),将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 11 | 【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未来三年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以每三年为一周期,根据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具体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现金分红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