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獲悉,1月21日,香港證監會公告,在原訟法庭取得針對奇峯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奇峯)三名前董事及高級行政人員的命令,要求三人就策劃或參與欺詐計劃以詐騙公司,向奇峯支付合共5.95億港元作為賠償。
法庭亦對楊作出為期15年的取消資格令,對武及陳則為期12年。除上述三人外,奇峯十名前董事亦於較早前被取消董事資格,為期兩年半至十年不等。
香港證監會針對楊提出的訴訟,主要圍繞導致奇峯蒙受重大損失的企業收購。法庭裁定,楊以幕後董事身分行事,並隱瞞其於奇峯在2009年一項收購項目中的個人權益,涉事的目標公司聲稱持有森林資產,但事實上該等森林資產並不存在(2009年收購項目)。結果,因楊以欺詐手段促使交易的進行,令奇峯蒙受了3.47億港元的損失。
法庭亦裁定,楊是另一宗於2014年進行的欺詐收購(2014年收購項目)的主謀,奇峯在該項目中收購了一家據稱擁有一項價值被嚴重高估的工程技術公司。有關收購導致奇峯被挪用資金2.48億港元。
法庭進一步裁定,武在2014年收購項目中扮演積極角色,而陳亦有參與其中,二人因此違反了他們對奇峯的受信責任。
因此,法庭責令楊就2009年收購項目向奇峯賠償3.47億港元,並命令楊、武及陳就2014年收購項目共同及各自向奇峯賠償2.48億港元。
香港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戴霖先生(Mr Michael Duignan)表示:“法庭的裁決向公眾傳遞清晰明確的訊息,為保障上市公司股東的利益,個人問責不應僅限於公司董事,亦須延伸至高級公司人員。因此,無論是董事還是高級公司人員,凡身居要職者,都應充分明白其須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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