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港通訊> 譚木匠(00837)就公司與蘇州建興置業(發展商)之間關於一處位於江蘇省句容市物業之訴訟最新情況表示,對於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最終裁決,譚木匠表示尊重,但堅決認為該裁決在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上存在錯誤,未能充分保障守約方的合法權利。公司董事會經審慎評估並諮詢中國法律顧問意見後,特此闡明其核心立場:
1)公司是合同的完全守約方:譚木匠依據發展商當時取得的合法預售許可,簽訂合同並全額支付對價,已完全履行自身全部合同義務。發展商未能辦理產權過戶,是違約方。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違約方不應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2)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權力在本案中不應適用:譚木匠認為,鑒於公司已付清全款並長期合法佔有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賦予管理人對「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的選擇履行權,在本案具體情形下並不適用。管理人無權單方面解除一份守約方已履行完畢主要義務的合同。
3)對裁決理由持有異議:譚木匠對於終審裁定中關於物業屬於破產財產、公司不符合消費者特殊保護規則、以及佔有狀態合法性等認定,持有不同法律意見,認為這未能全面考量本案交易背景、合同履行實質情況及公平原則。
譚木匠行政總裁羅洪平表示,自2013年同發展商簽訂合約以來到2020年發展商破產,公司就此有兩次追討,在2014年六七月份就發現公司經營有問題,同時也和發展商2025年12月在法院上做過仲裁。
他還表示,發展商有說假話這一問題。第一,發展商管理人稱物業沒有完工,但是譚木匠可以提供一系列證據證明已經竣工驗收;第二,管理人稱無法滌除抵押權,也就無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但實際上這個在句容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能夠查到,譚木匠也提交這些證據給省高院;客觀事實是,管理人在發展商破產前他經形成一套驗收資料,在申請破產一審法院判決過後,他到句容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去進行初始登記和滌除抵押;第三,管理人稱不把譚木匠公司所購的房產拿出拍賣,就沒有辦法推進破產工作。但事實是管理人5月30日提供的管理人發佈的管理人履職報告,除譚木匠公司爭議的房產沒有處置外,其他的全部拍賣完畢,並開始辦理產權手續。
該物業為譚木匠於2013年12月與發展商簽訂合法《商品房買賣合同》所購得,公司已依約全額支付購房款共計3355.632萬元人民幣,並自此實際佔有、使用該物業至今,一直作為公司的管理中心。然而,由於發展商未能履行解除物業抵押、結清相關稅費等合同義務,導致公司一直未能獲得該物業的產權登記。發展商後續陷入財務困境,於2020年6月進入破產清算程式。
2021年2月,發展商的破產管理人單方面試圖終止原買賣合同,並要求譚木匠返還物業,繼而提起訴訟。儘管公司在一審及二審程式中均積極抗辯,但法院均判決支援管理人訴請。近日,譚木匠收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其駁回了公司的再審申請。該裁定標誌著本案在中國普通司法上訴程式上的終結。 (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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