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針對“香港地區部分銀行開立投資賬户需簽署聲明”一事,香港金管局今日回應稱,相關監管要求系5月22日向所有認可機構發出。香港金管局提供的材料顯示,要求註冊機構在開設及管理內地投資者的投資賬户時須採取三項額外措施,其中包括:
一、關閉使用可疑或偽造文件開立的投資賬户,識別自2023年1月起或金管局指明的任何其他時段內曾使用可疑或偽造文件開立的客户投資帳户,有關文件包括身份證明文件;
二、關閉零結餘不動投資賬户,具體指由內地投資者持有的投資帳户,而該帳户截至2026年5月22日(參考日期)均無任何資產結餘,且在參考日期起計前12個月內並無由客户展開的活動;
三、新開立投資帳户時,須向該內地投資者取得書面聲明確認所有用以支持投資活動及相關結算的資金均來自中國內地以外的合法來源等。
相關文件顯示,新增的額外監管措施只適用投資賬户,包括綜合銀行賬户內的投資賬户,非投資功能(例如普通儲蓄、來往定期存款、支付、貸款及信用卡等)則不在相關措施適用範圍內;同時,有關額外措施的適用對象是個人客户,並不適用於公司客户與機構客户。
新聞來源 (不包括新聞圖片): 格隆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