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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业主未有遵从清拆令 被判罚款逾6万元
2026-04-01 11:05:53
港府公布,两名共同业主由於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昨日(3月31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6.62万元,当中5.02万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有关个案涉及西贡丈量约份第242约其中一个地段一幢村屋天台上一个面积约29平方米的搭建物。由於有关僭建物不会获地政总署发出豁免证明书,而该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业主发出清拆令。他们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检控。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4月1日)表示,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後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於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及公众安全。(ca/j)~

阿思达克财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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