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公布,兩名共同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昨日(3月31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6.62萬元,當中5.02萬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有關個案涉及西貢丈量約份第242約其中一個地段一幢村屋天台上一個面積約29平方米的搭建物。由於有關僭建物不會獲地政總署發出豁免證明書,而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他們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屋宇署發言人今日(4月1日)表示,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ca/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