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港通訊> 金管局發出通告,釐清「理財通」內地銀行可安排電話會議,由香港銀行參與介紹香港產品及銷售安排。通告指出,在「理財通業務試點南向通」下,應南向通客戶要求,內地伙伴銀行在符合內地相關監管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協助該南向通客戶安排在其內地的營業網點,與香港銀行就南向通服務建立三方對話(線上、電話或視像會議),而香港銀行代表可在該三方對話中,向該南向通客戶介紹南向通合資格理財產品。南向通投資者在投資專戶的交易受香港法例法規和監管制度下的保障。香港銀行若作出建議或招攬行為,應遵守適用的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香港銀行亦應遵守其他相關監管要求。香港銀行應與內地伙伴銀行在合作協議中就有關合作內容明確各方責任及義務。內地伙伴銀行不應有任何表示,示意該內地伙伴銀行為香港銀行在內地的代理或代表。 (BC)#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