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宣布,已根據支付條例完成對三三金融的調查及紀律處分程序。金融管理專員對三三金融違反《支付條例》第8Q條,未能符合其附表3第2部第6(2)(b)條的最低準則,處以譴責及160萬元罰款。是次紀律處分行動是根據金管局的調查結果而作出。調查發現三三金融在2019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間未有制定健全及適當的管控制度,以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適用)的有關段落。是次違規涉及三三金融的管控制度在以下三個範疇的缺失,包括索取足夠資料以了解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的目的,及其預期性質;對個人客戶所代表的法團進行客戶盡職審查措施;以及確保三三金融的業務合作夥伴,作為其外判實體,按照其內部要求對客戶妥善進行身份識別和核實,以及作出紀錄。(ha/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