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有立法會議員提出是否可容許首次置業人士使用其強積金累積供款支付首期及相關開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書面答覆時指出,積金局曾檢視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安排,與其他地方相比,本港強積金的供款比率偏低,用意是讓計劃成員能靈活地運用剩餘的收入以滿足其他需要。若容許計劃成員動用強積金置業,將大大削弱計劃成員退休後可得的強積金保障。
他續指強積金的原意是讓計劃成員透過長期及定期強制投資累積財富及平均成本,事實上截至去年底,每位強積金成員平均只有18.6萬元的累算權益。因此,提早提取部分累算權益對置業的實際作用有限。再者,房產價格的風險遠高於強積金基金投資,如果累算權益用作一筆過支付首期,當樓價下跌,業主無力償還按揭時,可能變相賠上退休儲蓄,甚或令巿民背負額外債務,使整個計劃與當初設立時的目標背道而馳。(el/da)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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