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保局辦公室、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發布關於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人工關節)集中帶量採購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見提出,人工關節集採中選產品以含伴隨服務費的中選價格為支付標準,納入醫保支付範圍,醫保基金按規定比例支付。
同時,非中選人工關節屬於醫保基金支付範圍的,各地要採取措施,在兩年內漸進調整支付標準至不超過集採同一分組中選產品的最高中選價格。參保患者使用價格超出醫保支付標準的產品,超出支付標準的部份由患者自付。各地應統籌考慮掛網價格、患者自付比例和醫保支付標準的設定,避免患者費用負擔加重。(t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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