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布《電子商務平台協助查處商標侵權案件規定(徵求意見稿)》,明確了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協助市場監管部門查處商標侵權案件的具體措施,並重點提出四項內容:(1)對於已有證據能夠初步證明商標侵權行為存在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通報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告知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依法採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
(2)對於當事網店經營者地址信息不實,無法取得聯繫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通知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對當事商舖和商品信息置頂位置進行顯著標記,並通知當事網店經營者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和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3)對於相關違法案件涉及多個地區的,規定各地市場監管部門管轄權限與協查要求。
(4)強調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相關規定,構成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w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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