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
關 于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年度股東大會
之
法律意見書
致: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法》及《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等現行法
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
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上海
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之委托,就公司本次 2018 年年
度股東大會(以下稱“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
勤勉盡責的精神,對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相關文件和事實進行了審核,并見證了
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過程,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1. 本次股東大會是由公司第六屆董事會召集,公司第六屆董事會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召開第六屆董事會第四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召開股東大
會的議案》。
2.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上公告
了上述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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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
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召開本次年度股東大
會的通知。
4.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上公告
了本次股東大會會議資料。
5. 公司通過上述會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東大會的時間、地點、出席會議對象、
登記辦法以及議案內容等事項。
6. 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星期三)下午 2:00 在上海
市蓮花路 1688 號召開,召開時間、地點與上述公告相一致。
7. 本次股東大會的網絡投票采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絡投票系統,網絡投票起
止時間自 2019 年 4 月 24 日至 2019 年 4 月 24 日,通過交易系統投票平
臺的投票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當日的交易時間段,即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過互聯網投票平臺的投票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當日
的 9:15-15:00。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資格、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
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出席會議人員資格
1. 根據本所律師對現場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和股東代理人相關證明的
查驗,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提供的數據,出席本次股東
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情況如下: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計 107 名,代表公司股份數為
15,756,174,088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 53.6799%。
本所律師認為,上述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的資格符合
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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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出席、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包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以及本所律師。
本所律師認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符合法律、法規、
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本次股東大會的出席會議人員資格符合《公司法》、 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
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三、會議的表決程序
1. 會議議案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和表決了如下議案:
1) 2018 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2) 2018 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3) 2018 年度財務決算和 2019 年度財務預算報告
4) 2018 年度利潤分配的議案
5) 2019 年度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的議案
6) 關于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
7) 關于選舉董事的議案
7.1. 董事候選人管蔚
7.2. 獨立董事候選人蔡洪平
8) 2018 年度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的議案
9) 關于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議案
10) 關于三年股東回報規劃(2019-2021 年)的議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
工作的意見》、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等相關規定,上述第 6 項
議案為特別決議議案,第 4、5、6、7、8、9、10 項議案為對中小投資者
單獨計票的議案。本次股東大會審議和表決的議案不涉及關聯股東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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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的議案,不涉及優先股股東參與表決的議案。
經本所律師見證,上述審議和表決的議案與公司公告內容相符合。
本次股東大會沒有收到臨時議案或新的提案。
2. 會議表決程序
會議表決采取書面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
選擇網絡投票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 9:15-15:00 通過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了網絡投票。
經本所律師見證,本次股東大會逐項表決了董事會提出的議案,股東按公
司章程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的規定
分別進行了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投票表決結束后,公司對每項議案合并
統計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投票表決結果。本所律師認為,公司股東大會
表決程序符合《股東大會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
投票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3. 會議表決情況
經公司對上述議案投票結果的統計以及本所律師合理查驗,本次股東大
會議案均經參加表決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票數均分別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結論意見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資格、召集、召開、出席會議
人員資格、表決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
股東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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