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釐定財務資助是否需要遵守上市規則的披露及股東批准規定所
依據的各項適用百分比率均高於0.1%但低於2.5%,故根據上市規
則,財務資助須遵守申報及公佈規定,但毋須徵求獨立股東批准。
釋義
於本公佈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以下詞彙具有下列涵義:
「聯繫人」 指 具上市規則賦予的涵義;
「借款人」 指 無錫太湖景、無錫太湖美及無錫太湖苑;
「本公司╱ 指 中信泰富有限公司,於香港註冊成立
中信泰富」 的公司,其股份在聯交所上市;
「關連人士」 指 具上市規則賦予的涵義;
「董事」 指 本公司的董事;
「財務資助」 指 中信泰富根據借款合同向借款人提供的財務資助;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借款合同」 指 第一借款合同、第二借款合同及第三借款合同;
「第一借款 指 本公司與無錫太湖苑於二零零七年
合同」 五月十一日訂立的借款合同;據此,本公司同意根據
合同所載條款及條件及在其約束下向無錫太湖苑提供貸款融資;
「第二借款 指 本公司與無錫太湖景於二零零七年
合同」 五月十一日訂立的借款合同;據此,本公司同意根據
合同所載條款及條件及在其約束下向無錫太湖景提供貸款融資;
「第三借款 指 本公司與無錫太湖美於二零零七年
合同」 五月十一日訂立的借款合同;據此,本公司同意根據
合同所載條款及條件及在其約束下向無錫太湖美提供貸款融資;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無錫國聯」 指 無錫市國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是一間在中國
成立的公司,持有各借款人的30%股本權益;
「無錫太湖景」 指 無錫太湖景發展有限公司,是一間在
的公司,其股本權益分別由本集團及無錫國聯擁有70%及30%;
「無錫太湖美」 指 無錫太湖美生態環保有限公司,是一間在中國
成立的公司,其股本權益分別由本集團及無錫國聯擁有70%及30%;
「無錫太湖苑」 指 無錫太湖苑置業有限公司,是一間在中國成立
的公司,其股本權益分別由本集團及無錫國聯擁有70%及30%;
「港元」 指 港幣;
「美元」 指 美元;及
「%」 指 百分比。
除本公佈另有說明外及僅供說明用途,美元乃按1.00美元兌7.80
港元的匯率兌換為港元。
承董事會命
中信泰富有限公司
陳翠嫦
公司秘書
香港,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一日
於本公佈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包括榮智健先生(主席)、范鴻
生、李松興先生、榮明杰先生、張立憲先生、莫偉龍先生、李士林先
生、劉基輔先生、周志賢先生、羅銘韜先生及王安德先生;本公司非
執行董事包括張偉立先生、德馬雷先生、常振明先生及彼得‧克萊特
先生(德馬雷先生的替任董事);及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包括何厚
浠先生、韓武敦先生、陸鍾漢先生及何厚鏘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