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健力寶
廣東健力寶為一家於中國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在中國從事飲料業務。由於廣
東李寧與廣東健力寶的核心業務不符,故廣東健力寶一直欲出售其於廣東李寧之權
益。廣東健力寶已付清所有其承諾於廣東李寧之投資。
據董事知悉,廣東健力寶及其最終控股股東除為廣東李寧之主要股東之外,為獨立
於本公司及本公司關連人士之第三方。
收購理由及利益
董事認為收購廣東李寧20%之權益,可加速實現本集團將廣東李寧發展成為本集團
之服裝樣品技術中心和供應鏈快速反應中心的策略。此舉對於進一步增強本集團核
心競爭力,實現業務持續增長具有重要意義。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本協議及本協議所涉及之交易乃按標準商業條款
訂立,該等條款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股東的整體利益。
一般資料
由於廣東健力寶持有廣東李寧(一家由本公司間接擁有80%權益的附屬公司)20%的
權益,根據上市規則第14A.11條,廣東健力寶為廣東李寧之主要
之關連人士。根據上市規則第14A.13(1)(a)條,向上海悅奧出售廣東李寧20%權益
之交易構成本公司之關連交易。由於收購低於上市規則第14A.32條所載之最低豁免
水平,因此豁免須由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而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45條至第
14A.47條之申報及公佈規定。
釋義
於本公佈內,下列詞彙具有如下涵義:
「收購」 指 根據協議,上海悅奧向廣東健力寶收購廣東李寧20%之股
權
「協議」 指 於二零零七年五月十日,廣東健力寶與上海悅奧就收購簽
訂之股權轉
讓協議
「本公司」 指 李寧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公司,其股份於香
港聯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交易
「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最低豁免水平」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廣東健力寶」 指 廣東健力寶集團有限公司,於中國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
「廣東李寧」 指 廣東李寧體育發展有限公司,於中國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
,為本
公司持有80%權益之間接附屬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貨幣
「香港」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市規則」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之法定貨幣
「上海李寧」 指 李寧體育(上海)有限公司,為本公司間接全資擁有的附屬
公司
「%」 指 百分比
附註:
本公佈採用人民幣1元=1.019港元之匯率兌換相關貨幣,以供參考。
承董事會命
李寧有限公司
主席
李寧
香港,二零零七年五月十日
於本公佈之日,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為李寧先生、張志勇先生和陳偉成先生;非執行
董事為林明安先生和Stuart SCHONBERGER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為顧福身先生、王
亞非女士和陳振彬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