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關於外包收入交易的年度上限。由於目前
並無就外包收入交易的額外需求作出長期安排,故本公司並不建議更改截至二零零
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上限。
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新年度上限乃參考本公司的預測而釐定,
而該等預測乃本公司參考下列主要因素後釐定:
‧ 鴻海集團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及十二月就所提供外包服務向本集團所下
的訂單及表示擬下的訂單;
‧ 外包收入交易於二零零六年的近期水平;及
‧ 30%的緩衝額,以回應鴻海集團或會有的額外需求。
董事認為,外包收入交易的新年度上限屬公平合理。
上市規則的規定
就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關於外包收入交易的新年度上限而言,各
相關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少於2.5%。根據上市規則第14A.34條,修訂二零
零六年外包收入交易的年度上限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45條至第14A.47條所載有
關申報及公佈的規定。
釋義
「該公佈」 指 本公司日期為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二日的公佈
「聯繫人」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的涵義
「本公司」 指 富士康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一家在開曼群島註冊成
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的董事
「外包(收入) 指 本公司與鴻海於二零零五年一月十八日訂
框架協議」 立的外包(收入)框架協議(經由相同訂約方於二
零零六年一月十二日訂立的補充協議延長及修訂(見該公佈所述)),據此,本集
團可不時向鴻海集團提供外包服務,年期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鴻海」 指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的最終控股股東
「鴻海集團」 指 鴻海、其附屬公司及聯繫人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百分比率」 指 根據上市規則第14.07條規定計算的百分比率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外包收入 指 外包(收入)框架協議項下擬進
交易」 團向鴻海集團提供的外包服務
「美元」 指 美國法定貨幣美元
「3C」 指 電腦、通訊及消費電子
於本公佈日期,執行董事為陳偉良先生及戴豐樹先生,非執行董事為張邦傑先生、
李金明先生、呂芳銘先生及郭曉玲小姐,而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劉紹基先生、Edward
Fredrick Pensel先生及毛渝南先生。
承董事會命
主席兼行政總裁
陳偉良
香港,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僅供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