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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
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恆基兆業地產有限公司 恆基兆業發展有限公司
HENDERSON LAND DEVELOPMENT HENDERSON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LIMITED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2) (股份代號:97)
聯合公佈
延遲寄發通函
恆基兆業地產有限公司之財務顧問
Morgan Stanley
本公佈茲提述恆基兆業地產有限公司(「恆基地產」)及恆基兆業發展有限公
司(「恆基發展」)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就收購事項、削減股份溢價及
建議分派而刊發之聯合公佈(「聯合公佈」)。
恆基地產及恆基發展各自已向聯交所申請獲授有關毋須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14
.38條及(僅就恆基發展而言)第14A.49條之豁免,以將寄發其有關收購事項
之通函之日期延遲至二零零七年四月三十日或該日之前。
本公佈茲提述聯合公佈。除文義另有所指者外,本公佈所用詞彙與聯合公佈所
用者具相同涵義。
根據上市規則第14.38條及(僅就恆基發展而言)第14A.49條,恆基地產及恆
基發展各自須於刊發聯合公佈後起計之21天(即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八日或該日
之前)內向其股東發出有關收購事項之通函。由於需要更多時間完成審核恆基
發展集團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之賬目,以於通函內載入若
干財務資料,故此,恆基地產及恆基發展各自已申請獲授有關毋須嚴格遵守上
市規則第14.38條及(僅就恆基發展而言)第14A.49條之豁免,以將寄發其通
函之日期延遲至二零零七年四月三十日或該日之前。
承董事局命 承董事局命
恆基兆業地產有限公司 恆基兆業發展有限公司
公司秘書 公司秘書
廖祥源 廖祥源
香港,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七日
於本公佈日期,恆基地產董事局成員包括:(1)執行董事:李兆基(主席)、
李家傑、林高演、李家誠、葉盈枝、歐肇基、孫國林、李鏡禹、馮李煥、劉
壬泉、李寧及郭炳濠;(2)非執行董事:胡寶星、梁希文、李王佩玲、李達民
及胡家驃(胡寶星之替代董事);以及(3)獨立非執行董事:鄺志強、高秉強
及胡經昌。
於本公佈日期,恆基發展董事局成員包括:(1)執行董事:李兆基(主席)、
李家傑、林高演、李家誠、李達民、孫國林、李鏡禹、劉壬泉、李寧、郭炳濠
、劉智強、黃浩明及薛伯榮;(2)非執行董事:胡寶星、阮北耀、梁希文及胡
家驃(胡寶星之替代董事);以及(3)獨立非執行董事:鄺志強、高秉強及胡
經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