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之資金所佔之相關百分比率有一項或以上超過0.1%但低於2.5%,故此,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66(2)條,此項注資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並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45條至第14A.47條所載之申報及公佈規定。
一般資料
長實集團之主要業務為股份投資、物業發展及投資、經營酒店及套房服務組
合、物業及項目管理,以及證券投資。和黃集團經營與投資五項核心業務,
包括港口及相關服務;地產及酒店;零售;能源、基建、財務及投資與其他;
以及電訊。
於本公佈日期,長實之董事(附註)包括:執行董事李嘉誠先生(主席)、
李澤鉅先生(董事總經理兼副主席)、甘慶林先生(副董事總經理)、葉德銓
先生(副董事總經理)、鍾慎強先生、鮑綺雲小姐、吳佳慶小姐及趙國雄先
生; 非執行董事梁肇漢先生、霍建寧先生、陸法蘭先生、周近智先生及麥
理思先生;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郭敦禮先生、葉元章先生、馬世民先生、周
年茂先生、洪小蓮女士、王?l鳴博士(亦為馬世民先生之替任董事)、張英
潮先生及關超然先生。
於本公佈日期,和黃之董事包括:執行董事李嘉誠先生(主席)、李澤鉅先
生(副主席)、霍建寧先生(集團董事總經理)、周胡慕芳女士(副集團董事
總經理)、陸法蘭先生(集團財務董事)、黎啟明先生及甘慶林先生;非執行
董事麥理思先生及盛永能先生;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米高嘉道理
格先生、毛嘉達先生(米高嘉道理爵士之替任董事)、馬世民先生、柯清輝
先生及黃頌顯先生(亦為馬世民先生之替任董事)。
釋義
於本公佈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用詞具如下涵義:
「收購及發展」 指 根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收購重慶南岸土地及其土
地使用權並發展該土地;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重慶市國土局」 指 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國重慶市之政
府機
關;
「長實」 指 長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
公
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001);
「長實集團」 指 長實及其附屬公司;
「關連人士」 指 具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重慶南岸土地」 指 位於重慶市南岸區南坪鎮楊
積約
1,000,000平方米;
「和達」 指 和達投資有限公司,一家於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二日在香港
註
冊成立以從事投資控股之公司,由長實與和黃各間接擁有50%權益,該公司
之董事會由長實及和黃委任相同董事人數間接代表;
「港幣」 指 港幣,香港之法定貨幣;
「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和黃」 指 和記黃埔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
股
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013);
「和黃集團」 指 和黃及其附屬公司;
「獨立方」 指 一家根據中國法律成立之公司,該公司(包括其最終實
益擁有人)分別獨立於長實與和黃及彼等各自之關連人士;
「土地使用權 指 項目公司與重慶市國土局就收購重慶
出讓合同」 南岸土地之土地使用權之條款與條件而於二○○七年四
月十八日訂立之合同;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主板之證券上市規則;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
「項目公司」 指 和記黃埔地產(重慶南岸)有限公司,一家於二○○四
年在中國成立之合資公司,由和達擁有95%權益及由獨立方擁有5%權益;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之法定貨幣;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
「%」 指 百分比。
本公佈所用之參考兌換率為人民幣1.00元兌港幣1.01元。
承董事會命 承董事會命
長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和記黃埔有限公司
公司秘書 公司秘書
楊逸芝 施熙德
香港,二○○七年四月十八日